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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分析法人的人格权入手,论证了法人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带来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并给致害者以惩罚。同时阐述了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相似文献   

2.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近代人格权发展和人们对自我人身权利保护的意识加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或法官造法不断扩张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得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有章可循。何谓精神损害?如何认定?严重程度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要件?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是否仅应限于侵权法规范?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适用中这些问题,以期更加透彻地理解此制。  相似文献   

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近代人格权发展和人们对自我人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或法官造法不断扩张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得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有章可循。何谓精神损害?如何认定?严重程度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要件?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是否仅应限于侵权法规范?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适用中这些问题,以期更加透彻地理解此制。  相似文献   

5.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价值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基本内容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正因如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文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个法学范畴,精神损害这一概念是在侵害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泛指物理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在狭义上特指对主体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无形性、客观性、与物理损害之间的相互转化性以及物化性等法律特征。了解了这些特征,也就能够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何以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7.
基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原则上财产性的请求权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实务中要注意把握单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人格权制度对法人人格权的规范简单且不完善。社会的发展加剧了人格权的商业化趋势,法人人格权的属性已从单纯的人格权属性转变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故有必要与自然人人格权相分离而自成一体,确立法人一般人格权;为充分维护法人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财产性人格利益,确立对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更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存在着损害赔偿的法律缺失和物质性赔偿的立法缺陷问题。行政侵权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体现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应以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实行赔偿数额适当原则,单独设立损害赔偿立法体系,确定赔偿范围,从多方面全方位进行。  相似文献   

11.
私法层面上的人格权理论研究始于19世纪的德国法学,人格权概念是以自然人人格为雏形发展起来的。法人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自其取得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以来,就在为争取法律人格的权利保护而进行不懈努力。从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两者在民事立法中并不同步,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法人人格权的确立是基于立法政策判断、理论论证和法律技术运用三个方面的法律背景。法人人格权的确立,突破了长期以来人格权只能由自然人独享的理论。  相似文献   

12.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受害群体的生命或身体健康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导致其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显著增加,受害群体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即使其尚未受到有形性身体损害或人身伤害,其所产生的严重精神痛苦作为一种纯粹精神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美国法上,法院逐渐突破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损害附属品的传统思路,在一定条件下将纯粹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日本法上,通说认为纯粹精神损害是平稳生活权这一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应当以“社会合理性”为标准对受害群体的严重精神损害进行事实推定。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在中国法解释学框架内,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顺应国际立法全面保护人格权发展趋势的需要,国家应在立法上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15.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即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对公司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定限制。从属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是损害赔偿之债的一种。因此除了满足一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要件以外,还具有特殊性。根据损害赔偿义务人不同,可以分为对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从属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约定赔偿范围和法定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6.
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确立。这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但这一制度仍需完善和补充 ,尤其是对未成人和胎儿的保护还需加强 ,应和监护制度相协调衔接  相似文献   

17.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已具备一定的思想基础和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在阐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内涵基础上,具体阐述了构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的原则、依据等.  相似文献   

18.
公司的人格性及其成员责任的有限性,实现了公司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和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从而使其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为典型和高效的企业形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却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也就无法杜绝股东因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公司法人格否认正是为克服上述缺陷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并非对公司法人格的彻底否认,而只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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