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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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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否定了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法人的精神损伤。现行法确认了法人犯罪和法人侵权责任,因而也应当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倾向于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侵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侵害法人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人格权制度对法人人格权的规范简单且不完善。社会的发展加剧了人格权的商业化趋势,法人人格权的属性已从单纯的人格权属性转变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故有必要与自然人人格权相分离而自成一体,确立法人一般人格权;为充分维护法人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财产性人格利益,确立对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更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4.
建国后,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否定态度,直到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迅速发展之法律需求.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对于侵权导致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这是对《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是对于违约行为、侵害财产的行为、我国学者对于身份权的争论以及对于各种特殊主体受到侵害时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在这里试探讨之.  相似文献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是一个空白,然而这一制度的确立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上保护人权立法的潮流.因此,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7.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制度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国家赔偿立法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 ,但在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上未予明确。因此 ,笔者对其作了立法分析 ,认为在立法上应做出明示 ,并应进一步完善其制度 ,使公民人身权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 ,真正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理想的追求 ,做到切实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8.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出发,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9.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系融合网络元素异化出的典型人格权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后果实时型与损害后果非实时型。人格权禁令的引入为我国快速及时制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创新了渠道,但《民法典》第997条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表述较为抽象,且未制定配套司法解释,致使该制度存在适用困境。基于此,针对该行为适用人格权禁令时,应明确申请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权利主体本人,仅存在特殊事由时才能扩展至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民事主体;应明确人格权禁令与避风港规制没有先后适用顺序;在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上,应适用区别于普通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特殊审核标准;裁定生效的人格权禁令不会终局性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1.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已具备一定的思想基础和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在阐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内涵基础上,具体阐述了构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的原则、依据等.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身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种权利类型作为支撑;当前的司法实践确立纪念物品的毁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人格性财产权的涉他性客体和非涉他性客体这两类上探索成果的一个综合概括,而不是在某一类上的单独探索;学者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时,应该将这两类分开,这样才能将研究推向全面、深入。  相似文献   

14.
研究表明,国内学者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无一成立。而且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与比较法上在不同程度地接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大相径庭。事实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15.
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此有一定的研究,我国对该方面的研究与立法都很不完善,在制定侵权行为法之际,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几乎人人都知晓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但在生活口语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同时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要么是表示受到了精神损害,要么是表示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不必对大众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做过高要求,但在理论研究上则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8.
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认为我国应赋予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上诉权,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已不成为问题,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局限于物质损失,而没有提及精神损失。本文作者指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不仅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意,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还要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同时要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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