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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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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问题的诉讼保护形式体现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诉讼.但由于司法政策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的冲突,导致中国司法实践对公益诉讼采取回避态度.因而建议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根据诉的利益来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在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强调公共利益保护优于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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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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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同。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公益诉讼首先向环境团体打开大门,其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以环保团体为核心开展。欧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虽然相对缓慢和保守,很多国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允许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但由于法律传统的接近,其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可能更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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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司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一直实行行政处罚为主、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但仅靠行政手段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了诸多不足,以司法手段介入加强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切实有效地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司法保障,本文认为可以从提高司法惩治打击力度、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立法、通过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接轨几个方面解决环境司法问题,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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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制度根源在于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行政机关一枝独大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而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是原告资格的完善。不论是立法上的缺失,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对法律的从严解释,都导致众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拒之门外。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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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和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首次引入行为保全,从而有效弥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诉前禁令”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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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环境诉讼比较,诉权得到放宽,适格主体得到扩展,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为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立法、司法广泛采用。在我国仍为传统的环境诉讼,与环境现实需求、理论发展、制度完善极不协调,亟需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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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各种可能形式,对检察院、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后代人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理论研究逐步走向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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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浅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调整环境问题凸现引起的法律关系,在传统法律应对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以不法行为的存在而使公共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为前提,所以原被告主体资格具有宽泛性特点.因环境公益诉讼有其明确的价值目标、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而具有可行性.另外,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应注意对国外立法技术的借鉴,同时要考虑到受理法院的级别和检察院参与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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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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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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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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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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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规定的原告范围也比较广泛,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了司法实践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应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的方式,赋予公民个人、环保社团、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