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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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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面临的困境之一即为花钱买刑.产生此困境的原因主要有法学界对刑事和解本身的含义理解不一;刑事和解方式单一,贫富差距较大;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位;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深入研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刑事和解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为案件当事人,但是,刑事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刑事被害人却没有相应的上诉权,甚至连基本的民事赔偿也不能得到满足。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必然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就会引起刑事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规定,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建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以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核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刑事和解中整个制度构建和程序要紧紧围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为进一步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应着重在这样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其一,刑事和解中的自愿原则必须予以贯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犯罪人及司法机关不得对被害人施加不当压力;其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有利于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其三,刑事和解的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加强执行的强制力,从而在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是以国家公诉为主。但是,近年来人权保护和程序正当化思想的普及、被害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快速增长的犯罪率,使我国的国家公诉制度受到严峻考验。笔者设想将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刑事协商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由国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参加的完整的刑事协商,来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以期通过这两项制度的结合来克服他们分别的问题,通过契约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全面和解。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发达国家,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恢复、加害人回归社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刑事和解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在刑事案件中力图达到多元价值的平衡。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事和解理论体系,这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就刑事和解进行了初步探索,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何借鉴西方法制理论,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是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既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组成部分,又关涉其与加害人权利保护的平衡设计.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从程序法上的权利赋予到实体救济都有其不完善之处,文章在比较各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立法的成功做法基础上,提出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来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不断提高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刑事司法模式,有着超越传统刑事司法的价值蕴含.公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首要价值,并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同质价值.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作出了富有成效的积极回应,效率是这一制度的显著价值.刑事和解着眼于通过会商共同寻求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案,民主成为这一制度的独特价值.刑事和解致力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和谐是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动实践,使其内在价值得到了初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从实质上达至公平正义,有助于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有助于终局性地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问题.该制度从西方舶来,其对传统的司法制度和思维模式具有很大的挑战.我国对这一制度的推广是从司法实践开始的.但因为我国对刑事和解缺乏立法规范,所以实践中对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并不统一.从刑事和解的本意、国外的经验和实践中的社会效果看,只要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刑事和解不仅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轻罪,而且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重罪.  相似文献   

11.
孙洪坤 《学术界》2015,(2):97-107,325
公正与效率价值博弈中的兼顾与平衡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基础,从动态角度运用博弈论分析国家司法机关、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策略空间及理性选择,可得出刑事和解的博弈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以及风险与成本之间达成的一种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从理论研究来看,我国学者多视角、全方位地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立法规定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却远不尽人意,在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经济求偿权的实现也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如刑事和解、国家补偿和社会援助等,这些活动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13.
周梁  黄明举 《天府新论》2005,(Z1):191-192
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价值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不仅包括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包括控告权、参与诉讼权、异议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内容.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应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应送达被害人,为人身安全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法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并完善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相关制度,使被害人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体现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平等保护司法理念的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一直颇受争议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立法上得到最终确认,这一立法的变化是刑事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当事人诉权和程序性主体理念对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在把握公诉和解当事人主体地位时,必须正确认识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不独立性,准确理解刑事公诉和解对证据制度的冲击。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加大对当事人程序性主体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强化刑事和解中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两个方面来实现当事人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的确立。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称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从犯罪侵害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偿,并由国家以发放补偿基金的方式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能够坚定人们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害人规定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从程序上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①,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一定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  相似文献   

17.
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本应获得罪犯的赔偿,以维持其基本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赔偿。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目前,我国不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实践上,以及公民法律素养等方面均为建立此项制度提供了条件。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方面,应确立补偿对象和条件、补偿的范围和资金来源以及补偿的机构。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社会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模式。罪犯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传统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模式,但这种模式很难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于是,学界另辟蹊径,提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模式,该模式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大有裨益。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应急性的,不具有可持续性,应推行社会保障模式,使得刑事被害人获得可持续性的救济。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经历了从无序的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继而到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排斥三个阶段。西方发达国家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实现,体现在程序上保障人身惩罚权、实体上保障经济求偿权。根据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的发展趋势,我国要加快刑事被害人救济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实现人身惩罚权和经济求偿权;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要确立"全面保护"理念,建立体系化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要确立"实效保护"理念,细化、具体化相关法律,切实消除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  相似文献   

20.
从未来发展来看,背负更多政治使命和道义责任的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产生只是权宜之计,建立包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内的《国家补偿法》,并使之与《国家赔偿法》并行呼应,才是我们期冀的国家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但是,就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而论,我国眼下并不存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无疑是时下中国最好的选择。在筹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当首先厘清国家刑事赔偿与国家刑事补偿,以及国家刑事补偿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刑事被害人救助之间的关系,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乃至相关立法体系的构建基点,也蕴涵着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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