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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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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价值与进一步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犯罪预防效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统一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立法对刑事和解仍采用了较为谨慎的态度,立法规定仍过于原则,有些问题仍有待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从理论研究来看,我国学者多视角、全方位地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立法规定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却远不尽人意,在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经济求偿权的实现也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如刑事和解、国家补偿和社会援助等,这些活动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案件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具有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而且还会使被害人尽快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在刑事和解中,通过个案正义及多元化方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以此来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在本世纪初引起了国内学者们的关注,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就试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一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必然给现行主流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既有理论上的,也有实践上的.理论上面临挑战关涉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和障碍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和其功能能否得以有效发挥.对有关刑事法理论原则的相对性认识,成为妥善应对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理论上挑战的良好视角;以制度创制和制度完善,应对刑事和解实践中面临的挑战,统一和全面推进刑事和解实践.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核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刑事和解中整个制度构建和程序要紧紧围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为进一步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应着重在这样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其一,刑事和解中的自愿原则必须予以贯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犯罪人及司法机关不得对被害人施加不当压力;其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有利于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其三,刑事和解的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加强执行的强制力,从而在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犯罪人,被害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地救济.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普遍潮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刑事司法模式,有着超越传统刑事司法的价值蕴含.公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首要价值,并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同质价值.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作出了富有成效的积极回应,效率是这一制度的显著价值.刑事和解着眼于通过会商共同寻求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案,民主成为这一制度的独特价值.刑事和解致力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和谐是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动实践,使其内在价值得到了初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从实质上达至公平正义,有助于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有助于终局性地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构建这一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在我国适用的条件、对象、模式和程序这几个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人本主义的对话型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齐鲁学刊》2008,12(3):101-104
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刑事和解实践,以恢复性正义为理论基础,对话、商谈而非纠纷解决模式是刑事和解区别于传统和解制度的重要程序特征;实体上,强调以责任、恢复与回归作为其基本内容,关注对被害人心理损害的修复。近年来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对恢复性司法进行的探索严格说来还称不上是真正的恢复性正义实践,因此,准确领会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程序特征和实体内容,对我国当下急速推进的刑事和解实践进行冷思考,对避免将刑事和解庸俗化,甚至变为一种功利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面临的困境之一即为花钱买刑.产生此困境的原因主要有法学界对刑事和解本身的含义理解不一;刑事和解方式单一,贫富差距较大;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位;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深入研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刑事和解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发达国家,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恢复、加害人回归社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刑事和解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在刑事案件中力图达到多元价值的平衡。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事和解理论体系,这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就刑事和解进行了初步探索,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何借鉴西方法制理论,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是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减少羁押、节省诉讼资源、实现恢复性正义.但在实际运行中,刑事和解也引发了人们对和解滥用和暗箱操作的担心.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的功能性缺陷和配套措施的缺失成为突出的问题.从困境中突围的思路是树立刑事契约观念并引入诚信原则,同时从立法层面规范和解程序,并建立司法转处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7.
在构建和谐社会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宽缓处理方式,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司法资源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对适用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在案件范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也有较大的顾虑,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立法的层面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标准,建立加害人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削弱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会破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司法模式下的刑事和解是相对合理化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马嫦云 《理论界》2007,(10):96-97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在二战以后广泛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纳的。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的实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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