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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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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古典本质观出发研究教学的困难不仅在于教学现象的纷繁复杂,更受困于本质和现象二元对立。笔者以存在现象学 视野下的本质观为理论基础,以直观的方法分别观察在无他人在场和有他人在场两种情形下教师教授的意识和学生学习的意 识,得出教授即以教授为目标的教师之自我意识,学习是以学习为目标的学生的自我意识。但有无他人在场,教师和学生自我意 识的存在方式有所不同。无他人在场时,教师和学生都处于纯粹自我意识的状态中;而当他人在场时,教师和学生将可能处于纯 粹自我意识和被动反应两种状态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中。  相似文献   

2.
对于自我问题的思考与胡塞尔对现象学的自身反思相伴,可以说,自我观念的演变标志着现象学运思的进程。胡塞尔的自我观念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进而从纯粹性到习性的发展过程。他在《观念I》中对纯粹自我的反思,暴露出纯粹自我观念在现象学上的理论困境,而纯粹自我观念在《观念I》以后的演进,则凸显出习性自我观念形成的必然性。习性自我观念的开显构成胡塞尔从前期的静态现象学向后期的发生现象学转变的动机。  相似文献   

3.
胡塞尔的现象学从纯粹意识出发,坚持“面向事实本身”的基本原则,通过悬置、本质还原、先验还原等一系列“现象学反思”过程,实现了对传统哲学哲学思维方式的根本性颠覆。首先,通过悬置传统形而上学的各种预设,诉诸于直观明证性,打破了理性万能的神话以及对各种自然主义态度的迷信;其次,通过本质还原,诉诸于思维的自由想象力,克服传统的现成性思维和实体性思维,开辟出了一个无限可能的“可能世界”;其三,通过先验还原,最终完成对纯粹意识的深度挖掘,克服传统的二元论倾向,实现了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超越与哲学思维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探讨了胡塞尔完成现象学内涵及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胡塞尔认为有两种,超越论还原(先验还原)与本质还原,也叫“中止判断”或“悬置”(中止判断指对传统的,未经判断的观念不做肯定,把它放起来)。只有通过超越论还原和本质还原建立起的本质现象学即第一哲学,然后才有可能建立在其指导下产生的超越论事实的现象学即第二哲学。  相似文献   

5.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将意向性刻画为意识的本质特征,并对意向性结构进行了详 细分析。最为重要的是,他对意向本质与认识本质进行了区分,从而为我们理解现象学的 “存在论” 与 “认识论”的关系提供了关键线索。胡塞尔在 《逻辑研究》中的 “本质直观”的方法及其理论困 难,体现在对意向本质与认识本质的分析以及意向对象的分析中。而这样的困难使得胡塞尔在 《大观 念》(《纯粹现象学通论》的简称)中重新对意向性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意向行为 (Noesis ) -意向 对象 (Noema)结构,其中将意义与存在问题相关联,深化了现象学的关键主题,从而为我们理解胡 塞尔的存在论与认识论 (存在与意义)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试图超越旧的“形而上学”传统是胡塞尔一贯的观点。西方学者一般依据这一观点.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主要是一种方法,因、而特别强调其现象学方法论研究。实际上,胡塞尔拒绝旧的“形而上学”,旨在建立其严密科学的现象学本体论。这种严密科学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特殊的“形而上学”,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主体性哲学,一种以“纯粹意识”,“纯粹自我”为基石的先验唯心论。  相似文献   

7.
现象学在其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让事物按照其本来面目显现出来的方法。这在教育现象学研究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四道程序与方法:其一,将研究的对象转向师生所体验到的教育生活世界;其二,通过调查研究来观看个别的示例———个别师生所体验到的教育生活世界;其三,在个别示例的基础上对教育生活世界进行现象学还原,从而直观到教育的纯粹本质———教育生活世界的稳定结构;其四,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与其他现象学者和其他方法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分析其中的异同和各自的利弊,从而使自己的研究变得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8.
关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论探讨(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久以来 ,关于“法律本质是什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虽然近 2 0年来 ,有一、两种本质理论一直占据着法学界的“统治”地位 ,但这主要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思维方式的原因所造成的 ,而并非有学理上的充足依据。本论文对几种重要的法律本质观进行了介绍、梳理和评论 ,作者并站在一个与先前考察这一问题的人们不同的立场上 ,追溯了西方哲学上人们对“本质”的探究历史 ,阐明了法律本质应有的内涵。作者又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历史作了反向的考察 ,进而站在“法律本质”外部的立场上 ,得出结论 ;法律的本质由于人们认识的时代性和人类认识的无限性 ,因而是不能穷尽的。作者最后阐明 ,法律本质之有无以及若有则应是什么的问题不在“纯粹理性”的界限以内 ,而应归入于信仰的场域。  相似文献   

9.
长久以来,关于“法律本质是什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虽然近20年来,有一、两种本质理论一直占据着法学界的“统治”地位,但这主要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思维方式的原因所造成的,而并非有学理上的充足依据。本论文对几种重要的法律本质现进行了介绍、梳理和评论,作者并站在一个与先前考察这一问题的人们不同的立场上,追溯了西方哲学上人们对“本质”的探究历史,阐明了法律本质应有的内涵。作者又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历史作了反向的考察,进而站在“法律本质”外部的立场上,得出结论;法律的本质由于人们认识的时代性和人类认识的无限性,因而是不能穷尽的。作者最后阐明,法律本质之有无以及若有则应是什么的问题不在“纯粹理性”的界限以内,而应归入于信仰的场域。  相似文献   

10.
现象学的还原、直观和构造李健国现象学所研究的现象是“纯粹现象”,即呈现于意识中的一切东西。为了能够从纯粹意识现象中发现和把握本质的、一般性的东西,现象学的奠基人胡塞尔(EdmundHusserl,1859-1938年,德国哲学家)致力于方法的研究,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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