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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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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晓庄 《中州学刊》2008,(2):190-193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既具有诉讼意义上的诉讼监督和宪政制度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性的法律监督双重属性。现行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公诉人行使控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诉权监督审判权,监督的方式限于刑事审判程序内不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抗诉;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与刑事审判,行使宪政价值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3.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机器运行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注重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职能有二:一是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过程实施监察;二是司法监察,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过程实施监察,举凡诉讼监察、审判监察、狱政监察等等均属于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情形较为复杂,由于实行专制统治的封建皇帝集国家最高的立法权、最高的行政权、最高的司法权于一身,三位而一体,故导致皇帝之下国家权力的分工呈现出浓烈的东方特色,表现在分工的不彻底及相当程度上的交叉重叠:行政与司法的混杂较为普遍;同时,在司法系统内部,表现为司法审判与司法监察的混杂亦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4.
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法配合与制约并重的理念。在程序衔接方面,应当强化“监诉协作”,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制度化;监察案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是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例外;在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不同。在证据衔接方面,刑诉法应规定监察证据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案件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监察调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诉审机关有权调取。在诉权保障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辩方现有权利,时机成熟时应通过修法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健全缺席审判中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被告人的重新审理申请权。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模式在根本上属于开事司法问题,故能动司法必然牵扯刑事审判模式.从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出发,体现能动司法的刑事审判模式应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包含着回应什么和如何回应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它包含并超越了适应性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合情合理合法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的底线,或是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对检察权的定位问题决定着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对我国检察权的定位,须考虑国家的宪政架构和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的作用。检察法律监督地位的确立决定于司法体制对政权组织形式的顺应,决定于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及社会有序管理的需要。检察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是对错误适用法律的纠偏权。  相似文献   

7.
弱势群体刑法保护可分为正向保护和反向保护,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加以实现,应当将其纳入到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加以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严则严”是弱势群体刑法正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正义需要、秩序要求、报应观念和预防理念,刑事立法上应通过定罪规范的“犯罪化”和刑罚规范的“严厉化”加以实现,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严.“当宽则宽”是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人本主义、公平理念、刑法谦抑和刑法人道,刑事立法上的实现途径是定罪规范上的“非犯罪化”和刑罚规范上的“轻缓化”,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宽.  相似文献   

8.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公正有赖于司法独立,目前刑事审判独立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判要取得真正的独立,必须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功能重新定位。所以本文在讨论司法独立问题时着重比较中外检察功能特征,并由此而探讨我国检察功能转变的方向,期望能有助于对问题的更进一步研究。 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吸收了新民主主义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判忽视律师辩护意见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 ,不少审判人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出现了“你辩你的 ,我判我的”现象。这难以保证国家司法的公正性 ,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降低了刑事辩护质量。本文对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促使审判方重视律师辩护意见的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0.
审判独立是相对的独立,是受监督的审判独立。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协调一致的关系。只有理顺检查监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文章就此提出了改革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傅日晶 《学术探索》2006,(3):105-108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相似文献   

12.
检察权具有制约与监督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一个国家选择的权力控制理论和模式是理解检察权制度目的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是西方国家实行权力控制的有效尝试,注重分权与制衡.“权力一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监督模式是我国实行权力控制的现实选择,注重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监督.正因如此,中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原点”价值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界逐渐疏远了制度“原点”价值的学术争论和实践探索,弱化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为增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与监督权能相分离,权力制约与监督相区分,坚持“禁止双重监督”的原则,跳出传统检察权制度的框架和仅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回归我国检察制度的“原点”,以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监督为核心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权能,走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3.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初衷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以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对象已经不存在。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专业性、秘密性、高效性等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没有通过外行人以参与具体程序的方式对该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先例。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民众参与检察的制度与实践,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回归其应有功能,即只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进行监督,防止检察机关不当起诉或不当不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对监察委员会侦查行为的监督需要通过检察监督和司法审查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的人民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当前检察制度中与宪政体制、诉讼构造以及国际刑事准则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应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这种制衡应该与检察权的强度相适应,并且不得违反刑事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一原则,造成审判权对检察权制衡的过度与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构建更为良性的权利制衡机制,完善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对于促进两权规范的行使,维护权力均衡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制度建构的进路选择、现实障碍的化解、前提性制度的预置是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首先面临的三个基本问题。在制度构建的进路选择上,应坚持“渐进”与“嬗变”、“系统变法”与“局部改良”的结合;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着观念上和立法上的多重障碍,需要克服认识上的障碍、解决司法审查制度与现有立法的冲突、塑立与培育分权制衡、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理念及民众的权利意识;“审判中心”和“检警一体”应是构建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必须的两大预设制度。  相似文献   

17.
自正法 《学术探索》2014,(12):48-5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8.
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正"的目标,则需要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检察官、法官、书记官等内设机构的人员来保障。但《罗马规约》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规定却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检察官权力滥用以及可能干涉国家内政的担忧。因此,如何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内设机构进行监督和制衡,是国际刑事法院从设计之初便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和作为推进载体的各项检寨职能经常因对"法律监督"尤其是对"监督"词义的混乱理解,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误读,造成主观认知和客观适用上的多重障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虽然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但其监督职责以各项诉讼职能为推进载体,在各项诉讼职能的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必然形成的权力牵制与监督、制约关系交融在一起.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受制于特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运行特征.总体而言,对司法的监督或者控制机制应该表现出一种张力,这种张力的底线就是职能推进规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职能推进中的制约关系,二者协调一致,并无任何冲突.  相似文献   

20.
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令人困惑的难题之一。一方面,网络舆论因其公开性、开放性、及时性而天然具有预防司法审判不公不廉的功能,对司法审判形成一种体制外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具有天然的非理性成分,可能成为干扰审判独立和审判公正的障碍。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冲突的协调,既要求法院掌握定罪过程以法律为准绳、量刑过程优先适用法律和理性对待民意的基本准则,也需要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具体制度,正确处理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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