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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盛荣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4(1):48-5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历来有契约说及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实则为法律行为的类别认识与视角不同所致 ,本文从立法、司法及学理的视角 ,认为悬赏广告性质归类于单独行为 ,以充分发挥单独行为应有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2.
盛大铨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4):10-13
:依托我国现行法律 ,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或遗忘物 ,悬赏广告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 ,提出应尽快立法规范悬赏广告 ,在目前形势下解决悬赏广告纠纷 ,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 ,承认悬赏广告的单独行为性质 ,顾及各方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针对悬赏广告问题采取了适用第四百九十九条和一般合同规则的方式,此种规范方法忽略了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并缺少有关多数人主张报酬、优等悬赏广告等特殊规定,引发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行使障碍与悬赏广告合同法律纠纷等诸多问题。文章通过说明承诺要件存在的必要性,论证了悬赏广告具备契约性质更为妥当。立足于“意思行为说”及悬赏广告“契约说”属性,提出悬赏广告规则完善建议:明确行为人的承诺在通知悬赏人时生效、规定悬赏广告的撤回应采取产生类似公告效果的方式、明确报酬在数人分别同时主张时由数人共同取得、并对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殊性做出规定,最终将悬赏广告规则安排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一章。 相似文献
4.
宋小林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本文认为,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要约,也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成立必须有四个要件:①须以广告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②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评定为优等者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③应有应募期间。④应募人须有应募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对广告人有法律拘束力,广告人不得撤回、撤销其广告,在行为被评定为优等后,应募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成果,如优等悬赏广告未规定,原则上应归属于行为完成人。 相似文献
5.
陈界融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如缉拿朝廷要犯等。发展到今天,种类繁多,但其法律性质,并无明定。1994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国首例悬赏广告纠纷案。该区法院认为,广告人的广告行为,是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驳回行为人李珉的诉讼... 相似文献
6.
张莉丽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1)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在法理上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的不统一,学术界和实务界历来存在着合同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契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杨星灿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1):70-72
当今社会,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欠缺,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一理性的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8.
9.
郭文萍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4(3):58
我国法律己明确了招股说明书的性质为招股要约.本文从合同法传统要约理论出发,通过分析招股说明书与传统要约的异同,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如何兼具传统与现代特征,并突破传统,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要约。 相似文献
10.
张家骥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04-110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司法解释中将悬赏广告安排于合同体例中,但由于我国民法尚未规定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则,其法律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我国民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意定之债的契约原则,在民事立法未特别规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将悬赏广告以合同行为论遵循了法律解释的本意和一般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有效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及信赖利益,妥当调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