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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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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源起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管理法>与人民公社时期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物权法>出台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虽被明确规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但其制度内容并未被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调查表明,实践中农村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有偿取得、取得程序不规范和隐性流转等现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悖.因此,理论上应当探讨一户一宅制度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原因,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应为有偿,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虽有规定,但却过于简单,不利于对它的保障。我们应当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肯定有限制的流转,并规定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投入使用,以加快宅基地的利用,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把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物权,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权.本文首先梳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然后从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入手,结合实践和现行立法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阻碍了它的转让,但用益物权的属性又构成了其实现转让的基础。在兼顾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和用益物权性可以实现兼容。建议立法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无偿性和存续有期性的前提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单独转让和随房转让等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7.
物权效率原则是物权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原则.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制度,囿于城乡二元体制而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致使农民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市场配置而使用效率低下.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使宅基地使用权真正成为农民的用益物权,从而实现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土地管理法》在进行修改时应当以物权效率为指导,将重点放在还权赋能上,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同时要对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资格等进行重新构建,为宅基地的市场配置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由于宅基地问题非常复杂,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将是一个长期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和防范宅基地市场配置后带来的风险和矛盾.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9.
社会转型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宅基地的使用权制度是在集中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与计划经济、城乡分割体制相适应,采取了均分、无偿、行政审批的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被异化,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在城市化、市场化背景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从恢复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私法性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以“两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在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闲置化、非资格占用、市场化退出困难等问题的挑战。导致宅基地利用出现以上状况的原因在于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封闭性、僵化性。在城乡融合发展视野下推动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须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以落实集体掌握的宅基地所有权,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保障农户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同时扩大宅基地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可为集体外组织或人员获得,从而推动城乡土地不断融合。   相似文献   

11.
赵秀玲 《南都学坛》2006,26(6):101-103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机制创新。农地使用权商品化便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创新,是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有效途径。实现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商品化必须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形式由集体低级管理向政府高级管理形式转变、建立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自由买卖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必须跟上。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宅基地是我国农民基本土地权利,具有福利保障性。从宅基地权利性质、取得制度和退出机制三方面分析了现阶段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明晰宅基地权利性质,建立宅基地一、二级市场和完善宅基地退出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13.
基于利益视角的小产权房中的博弈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部的“风险提示”使“小产权房”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透过对小产权房的解读,我们不仅看到其对高房价市场的对抗和对住房保障体系苍白无力的反衬,更看到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以土地、房产为代表的社会资源的人为分割。“小产权房”问题涉及众多主体,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博弈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以利益为视角,通过分析主体间的几种主要博弈,尝试性地提出几种解决小产权房博弈问题的具体制度安排,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或许能提供一些不同的视角借鉴或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4.
当前农村土地承载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存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构建。论述了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权利2种权利在属性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功能上存在着内部的冲突与外部的重叠、权利保护上存在的优先顺位关系。提出3点启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利用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合理利用离不开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应该各司其职。  相似文献   

15.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6.
当前基本上已经从政策上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动的障碍 ,但是土地并没有按照政策预期流动 ,反而土地抛荒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就是土地使用权流动的内生机制不完备 ,土地流动的财产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体系、土地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等方面存在着缺陷 ,这就需要完善土地使用权流动的内生机制。  相似文献   

17.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载的生存保障功能并不是农村社会保障本身。农地保障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功能,阻碍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利于农地经营效率的提高,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意识。同时,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又导致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甚为薄弱,村集体也无力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应积极的适应并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为其提供资金积累,为其提供衔接的便利。  相似文献   

19.
次承租人基于对转租人占有租赁物事实而信赖转租人有权出租而与之订立租赁合同,从占有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两个角度来看,都应当承认租赁权的善意取得从而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权。次承租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权后并不消灭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原出租人可以向转租人主张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20.
农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现行农地制度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于对陕西6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和对相关部门的访谈调查,认为现行农地制度的基本矛盾在于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矛盾。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要求对农地进行规模经营,要求农地产权稳定、可交易,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却要求平均分配和定期调整农地,并限制农地的自由交易。据此,文章主张赋予农户永久的农地使用权,并允许已经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户出售农地使用权,但在交易中政府征收社会保障金,以逐步将农户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是在充分实现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的同时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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