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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从权利限制看不可克减的权利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权利限制的功能在于确保权利的实现,因此,为确保权利限制有效发挥这一功能,权利限制也应该有合理的界限。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限制,克减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必要性之外,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其具体表现为:一些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克减。在理论上,不可克减的权利是权利限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制度上,不可克减的权利是克减有效发挥作用的纠偏机制;在价值功能上,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功能的发挥是克减功能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相似文献   

2.
周占生  李娟 《南都学坛》2007,27(5):97-98
"权利克减"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敏感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应当密切关注的论题,研究之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权利具有本位地位,但其不能如宗教一元神般神圣,而是可以克减的。权利克减以权利本身的相对性为可能性基础,以权利位阶和权利冲突的存在为必要性基础。但在权利本位与权利克减、权利克减与权利保护之间存在平衡问题,既要重视权利克减的现实意义,又须强调对其的必要限制。只有在法理学层面上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才能深刻理解权利克减的精神内涵,才能把握其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不可克减的权利"指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缔约国,包括紧急状态的时期和战争的时期,都不能减少乃至损害某些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部分来自于人权条约。到目前为止,一些综合性的人权条约以及国际人道法条约都规定了不可克减权利的条款。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说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不可克减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质与功能,以及我国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的法律现状和完善不可克减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克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而构成紧急状态的实质要件就是出现了威胁到国家生命的危险。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为了尽快恢复常态秩序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克减,但是有些基本权利是不允许被克减的,而且对那些允许被克减的权利所进行克减也是要受到很多限制的。  相似文献   

5.
从权利克减的角度浅析患者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分析法律对患者隐私权利位阶的衡量选择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取舍,探讨法律克减及限制患者隐私权予优先保障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权利的克减是权利限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最终目的是对人权的更好的维护。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即权利克减条款,欧洲人权法院在其案例法中对权利克减的前提条件、克减范围及通知义务等皆通过权威解释加以规范。《欧洲人权公约》通过权利克减条款认可国家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对特定权利的克减权,有利于平衡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维护,最终使得个人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该条款仍然存在几点不足:未规定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不可克减权利的范围狭窄;通知的规定不详尽。  相似文献   

7.
体育权利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伊始就已存在,其所蕴含或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参与并从事体育运动的欲求得到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制度性认可.体育权利超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二元划分,在主体上包含个人、民族和国家,在客体上意味着体育利益不被任何其他主体克减或剥夺,在实现上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因此,体育权利是人的个人和集体享有免于体育领域的外界侵害,参与、促进并享受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美洲人权机关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主要是围绕着<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所确立的标准而进行的实践.该条不仅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概念,还规定了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克减措施与紧急情势相称、禁止歧视、与其他国际义务相一致等原则和履行国际通知的义务,从而对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和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克减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实践中,美洲人权机关根据上述标准,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提供了积极的救济和保障.  相似文献   

9.
人脸识别的准入以知情同意原则和权利克减条件为核心,但这两项规则均存在失灵风险.由于人脸信息的非接触性,以及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天然的权力不对称,知情同意难以落实.权利克减则因措辞模糊而滋生随意解释的空间,反而为人脸识别大肆侵入提供便利.对人脸识别效用与风险的误判,以及未能有效弥补权力不对称的立法导致传统规则的失灵.中国立法者应借鉴场景理论,设置人脸识别准入的"四象限"与"三清单"规则,禁止人脸识别进入非必要且非受控领域,在可受控领域为信息主体创设真正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0.
从人权角度来看,罪犯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少数人的权利、一种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一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利。罪犯权利保护要遵循权利推定原则、义务法定原则、克减明示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在宪政意义上,罪犯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的衡量标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是否达至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1.
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在权利体系中具有上位效力层次的重要权利,当它与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对于劳动权与公权、私权、其他社会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及权利(力)冲突,应本着基本人权(生存权)优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利益衡量、社会正义等原则予以协调和化解.特别是在劳动权与经营权的冲突解决中,我们应遵循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法理.  相似文献   

12.
权利话语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包括权利存在与否不确定以及权利与利益诉求之间的对应性不确定。为降低权利的不确定性,应在立法中尽量使用明确的词语,并通过法律解释细化权利的内容。权利冲突是权利话语在司法中局限性的第二个表现,区分权利位阶与利益衡量是解决此问题的两种主要方式。权利滥用是权利话语的又一种局限,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14.
权利滥用概念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权利滥用在现代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社会所能允许的范围。权利滥用应予禁止。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权利行使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的表现不同,它是权利与利益的冲突。侵权行为和权利滥用是个交集。  相似文献   

15.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依据变通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规定不尽合理、审批机关规定有违宪法和法理,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权限不明、争议解决机制空缺、审批时限不够科学、不同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别规定变通权限和民族乡变通权限不明等立法缺陷和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实践中的不足,建议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和审批机关,并设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细则,廓清不同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乡的变通权限。把民族乡纳入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相似文献   

16.
论性教育权的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教育权是和教育权、性权利、人权教育权、人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基本区别的独特权利,人们正在逐步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依然未能全面、深入地把握这一概念,更未能在法律层面真正地确立这一权利.性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适当方式接受一定标准的性科学、性权利和性文化教育的特殊教育权利.确立性教育权将有利于改善落后的性教育现状,根除普遍的性无知现象,并最终促进性权利体系的形成、发展和相关人权的进步.确立性教育权需要遵守"客观、多元和批评的性教育"原则,以保证性教育权的适当性.确立性教育权这一工作也需要每个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来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17.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权利内在逻辑上交叉重叠,使得在义务不确定、权利边界模糊之处易发生权利冲突,集中表现为社会主体应有权利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冲突、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因此,要以不危及政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损害社会公正、不影响社会协调等导向确定权利边界,并将权利冲突控制并衡平在合法、合理、适当的边界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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