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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2.
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国家秘密的认定要求定密主体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判断与裁量,因而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引入比例原则能有效规范定密权的行使,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文通过阐述在国家秘密认定过程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重点分析了比例原则在国家秘密认定中的具体适用以及适用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依其例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第三方利益例外、内部行政信息例外三个逐次递减层次,对这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应当依次采用仅审查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及尊重的态度和有效监督并举的三种标准,才能达到兼顾保证信息公开与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政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探究时,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间的关系成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外几乎所有有关信息公开立法对此都有较明显合理的界定。我国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合理等原则。在信息豁免公开范围上,应主要围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大方面,并予以细化明确。除此之外,所有信息均应公开,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监督行政目标的落实。  相似文献   

5.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等缺陷。当前尤其应抓紧以法律形式确立该制度,以便更好地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相衔接。而且也要特别注意对该项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6.
1966年制定的美国《信息自由法》(简称FOIA)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从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即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过程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范例。可运用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信息自由法取得非凡成功的四项基本经验之一。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对该法中的免除公开条款的精致适用,构成了美国信息公开法制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自由法》中的九项免除公开规定可进一步归纳概括为国家安全与秘密、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礼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个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对上述五个方面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发展,可以裨益于正在中国大陆活泼展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对发展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特别是相关判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比司法公开的范围广泛,除了诉讼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司法行政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公众中树立威信,有利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展开。司法信息公开也有例外,按照例外规则的强度可以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例外、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以及行政职能的例外。  相似文献   

8.
保密制度实际是贯穿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但以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为标志才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我国行政公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为标志,相对来说是更为晚近的产物,深受各国民主思潮和构建阳光政府大潮影响,是国家走向法治与社会走向开放的制度保障之一。《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正式实施以后,法律体系开始出现困境:政府信息领域已依据《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开原则,如何与《保密法》进行调适以达到法律功能上的内洽?故,《保密法》的修订成为迫在眉睫之事,保密与公开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核心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厘清以下核心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应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国有企业。二、应准确界定国家秘密、行政秘密和私人秘密的范围,作为免于公开的三大事项。三、信息公开的方式,除采取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模式外,应融入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已采用的内部公开和预公开制度。四、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指定特定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信息公开联合会议并赋予其个案审查职能,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传统救济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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