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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评述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各种不同意见,提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况,(一)利用职权的便利,(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并分析了后一种情况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贿赂的内容,评析了财物说。金钱估价说。非财产利益说,提出了在我国如何理解贿赂内容的四点意见,其中特别就性贿赂作了专门分析,说明了不赞成性行为作为贿赂的理由。在受贿罪的基本方式——索取和收受上。就索取是否包括勒索,阐明了同意肯定说的观点,并论述了如何划分受贿罪的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勒索的界限。最后论证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并认为索贿也应具备这一要件,建议修改刑法时对此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受贿罪立法势在必行: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规定;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4.
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第 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 ,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并得出下列结论 :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6.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本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删除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探讨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对于这一构成条件的内涵,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本文拟立...  相似文献   

14.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的先决条件,对受贿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基于非职务因素收取他人财物的,不能构成受贿罪;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以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和非职务因素共同所致,应根据具体情形,考虑两种因素的成分、比例,谋取利益的性质,来认定构成受贿罪或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若职务因素和非职务因素所占份额难以区分,可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将总数额作为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时应对非职务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对之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转职者若就过去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就难免会在将来实施职务行为时抱有获得不正当报酬的期待,而具备职务关联性;离职者若在职时没有关于贿赂的要求或者约定,则因缺乏职务关联性,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只能宣告无罪;收受作为“感情投资”的财物者,其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有被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从而损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危险,因而具有职务关联性,应该且能够作为贿赂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贿赂"、"为他人谋利益"是传统刑法理论中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从而使当今危害甚为严重的性贿赂等行为受到受贿罪的规范与制约;"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这样既避免了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益"不同步时刑法的尴尬,也恰当地使受贿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为了避免歧义,可将其表述为"为了他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相互对应的罪名,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受贿罪包括索贿行为,但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勒索行为应确定为独立的罪名;贿赂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应包括行贿人的财产所有权;行贿人所得利益合法与否并不影响贿赂罪的构成。   相似文献   

20.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关于本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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