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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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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刑法解释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越权解释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的明显障碍。本文从多角度对越权刑法解释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学理解释研究、确立合理解释方法、完善审查监督机制是防治越权解释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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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职务换取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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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虽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还有不小差距,加上理论界对洗钱罪的认识存在差异,结果导致目前对该种犯罪的打击依然不力.理性思考洗钱罪问题,从而制定恰"-3的防控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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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与单位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编制来确定刑事责任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特征。仅仅因为身份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况下,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不仅刑法对自然人比对单位规定了严厉得多的刑罚和低得多的构成条件,而且对非国有单位未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罪,这极不利于惩治单位参与的大量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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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在语言表达上模糊、不严密,过分强调贿赂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建议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贿赂的数额大小、有无索贿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赃、因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职责等因素,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判处恰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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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在语言表达上模糊、不严密,过分强调贿赂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建议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贿赂的数额大小、有无索贿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赃、因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职责等因素,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判处恰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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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文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2):64-68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