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甘翠平 《兰州学刊》2013,(1):188-192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2.
虚假仲裁的出现对仲裁公信力的提升带来破坏性影响,对此,有必要在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发展非诉检察监督的理念和方式,通过对虚假仲裁裁决的检察监督制度创新,帮助和促进正常仲裁环境的恢复。在具体程序上,可由案外第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仲裁机构责令仲裁庭在虚假仲裁进行中予以识别和叫停,或者对虚假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后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3.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仲裁前置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的特点之一。但是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中,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却是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冲突。除此之外,仲裁前置还是一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制度;而且其社会功能亦待检讨。仲裁前置制度正在成为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阻碍。因此,取消仲裁前置,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走出困境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衔接性的表述,二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给以准确定位和理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主要为"横向性"的。即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此外,司法还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着某些必要的制度上的保障和监督。  相似文献   

6.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8.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局制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仲裁前置”。几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据此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为当地劳动制…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仲裁法》第 5 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包括两项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第 4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 5项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根据《仲裁法》第 70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撤销。而《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所列举的情形诸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庭…  相似文献   

10.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应当注意: 一、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