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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云计算的发展,云计算技术开始应用于 IPTV 行业,IPTV 运营商结合云计算技术不断推出新型服务模式,较易侵犯他人版权。其中,“回看”模式和国外 Cablevision 案以及 Optus 案被告提供的云服务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版权角度对“回看”模式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可以认定“回看”模式提供未经授权作品的行为在我国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实质侵害不大。IPTV 运营商在推出新型服务模式前应进行法律分析以规避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KSR案做出判决以后,引起了医药品等业界的关注,因为针对KSR案的判决提高了对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使过多的医药品专利的有效性难以过关。通过判例分析可看出,KSR判决对美国医药品发明的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加强调对显而易见性立证责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Akamai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无单一方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做出了引诱侵权成立的全席判决,实施了对专利权的强保护;而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认为这动摇了专利侵权的全要件基石,需由立法规定.考虑到通过安排多方参与来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确实存在,云计算领域中撰写也不能完全回避多方参与,从美国判例看,解决云计算多方参与方法专利侵权认定难题的可能路径是放宽这种情形下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的应对措施可以是建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这样既阻塞了多方参与实施专利以规避侵权责任的漏洞,又满足了直接侵权的全要件原则,免除了无过错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判例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基本内容和它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随后爱德华兹诉亚利桑那州、俄亥俄州诉麦卡第、亚利桑那州诉罗伯逊、密苏里州诉帕瑞斯.西伯特等判例,进一步丰富了米兰达规则的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但米兰达规则也遭到了强烈反对,纽约州诉夸尔斯、伊利诺伊州诉劳埃德.伯肯斯、合众国诉奥尔索等判例,使米兰达规则趋于保守,更加注重保障警察如何有效执法。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使米兰达规则的地位又得到恢复,但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米兰达规则再次走向保守。  相似文献   

5.
"判例法"由于同中国的法律传统相抵触而不能在中国适用,使其概括、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的优点无从得到发挥。而脱胎于"判例法"的"先例判决制度"则恰好汲取了"判例法"的优点,而克服了其不足。在当今两大法系相互融合、中国司法改革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在中国推行、建构"先例判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英国普通法中,特定类型的"不能"可以在未遂、共谋及唆使案件中充当有效的辩护事由.英国早期判例在"不能"案件中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模式,以戴尔顿案为代表的部分判例试图对两类"不能"案件作出划分并有限承认"不能"辩护事由.20世纪70年代的霍顿案借助对"不能"案件更细致的类型划分,扩大了"不能"辩护事由的适用范围,之后的诺克案和菲茨莫里斯案进一步肯定了"不能"辩护事由在共谋和唆使案件中的适用.1981年的《刑事未遂条例》旨在彻底取消"不能"辩护事由,但立法者的意图在安德顿案中遭到了上议院的抵制.直到1986年的希沃普里案判决的出台,英国法官和学者关于"不能"的争论才告一段落.戴尔顿案、霍顿案以及诺克案所奉行的客观说立场不值得学习,围绕"危险"概念做文章的客观未遂论存在论理上的困难且不合时宜,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适当限缩未遂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征用权与警察权(policepower)的区分 ,是美国有关财产权保护宪法争诉的重要焦点之一 ,在此曾形成了一系列的经典判例 ,但实际上长期没有克服法理上的混乱。联邦最高法院力图在1992年的路卡思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一案 (Lucasv.SouthCarolinaCoastalCouncil)中就征用补偿这一方面提出了一个确定性的规则 ,然而其结论仍具有争议性。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这种财产权保护 ,其实预先为当下的中国提供了多重的启示和警示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曹经春 《理论界》2009,(12):83-84
自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以来,多起涉及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判例使得欧洲各国媒介更加关注保障人权与表达自由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的两个重要判例——摩洛哥公主案和《观察家》与《卫报》诉联合王国案,对于引起和强化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意义深远。本文通过对这两则具体判例进行分析,浅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欧洲各国媒介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统一之道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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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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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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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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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锐 《天府新论》2013,(2):77-8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琼斯案的判决意味着"财产权侵害"规则的回归。"合理隐私期待"检验规则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将"合理隐私期待"与"财产权侵害"规则相结合,以确立第四修正案意义的"搜查"是否成立。这一显著变化背后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百年来保障人权的根本理念,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琼斯案表明与时俱进的保障人权的态度仍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6.
美国专向性标准源于对补贴概念的界定,实践中对限制实施反补贴税案件的数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国会将拓展专向性标准内涵的权力交给了行政主管机构与法院,两者通过判例不断发展与创新专向性标准,形成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两种基本类型.之专向性标准基本上照搬了美国专向性标准,事实专向性标准之四个构成因素在WTO专家组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但在认定时完全基于个案事实,所以具有任意性与不确定性.在中国诉美国"双反合并"调查的两个磋商案中,法律、事实与区域专向性标准、程序规则、与专向性有关的基准及第三国信息规则等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中国应当采取"无专向性抗辩"等措施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7.
随着法院一纸判决,"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暂时告一段落.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承担诉讼费1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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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案判决中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违宪,这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二战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灭亡和世界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种族平等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种族关系的改善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南部人口的大量外迁,不仅导致了种族主义势力的减弱,也促进了黑人政治地位的提高.美国联邦政府的种族政策在此之前进行了诸多调整,为布朗案判决的出台做出了政策铺垫.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德拉瓦州,其对反收购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判例所形成的规则来实现的.而判例形成的规则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本文通过阐释美国德拉瓦州著名的Revlon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美国Revlon规则发展的内在法律逻辑,以期能为我国反收购措施规则的建立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同样是互联网搭售行为,"微软案"和"3Q案"受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导致两者判决差异的原因,一是宏观层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则因素,二是微观层面的产品、行为、网络外部性和效果差异。两者的差异表明:合理原则是互联网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的首要原则,要充分考虑双边市场中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特的定价模式和运营模式及其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多重效果。互联网搭售行为违法性的五大要件是: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否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搭售或捆绑的行为,搭售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缺少合理性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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