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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实证分析,醉驾入刑不能有效遏制醉驾,且存在查获不均、处罚不均、罪责刑不相适应、法律的公平价值受损等诸多弊端,并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滋生新的司法腐败、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风险。因此,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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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醉驾入刑大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耗费量;受刑人刑罚外损失过大,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入刑以来,醉驾案件数量不降反升,刑罚的有效性存疑等等。反映出醉驾入刑与刑法谦抑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妥善解决这些冲突,转变重刑主义刑法观,对完善我国刑事法体系,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以刑法谦抑的理念内涵和价值追求为出发点,浅要探讨醉驾入刑与刑法谦抑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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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问题日益严重,学界呼唤“毒驾”入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由于“毒驾”与“醉驾”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处,随着“醉驾”入刑的效果日益凸显,效仿“醉驾”给“毒驾”立法的建议似乎变得可行.然而,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毒驾”立法进程的研究显示,“毒驾”问题之复杂远超“醉驾”,立法理念、科学技术、现实需求等多重因素制约着“毒驾”问题的研究,也给立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给“毒驾”立法对于我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适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对我们顺利实现“毒驾”入刑,有效打击“毒驾”行为,遏制药物滥用绝对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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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驾行为入刑以来,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治理一直坚持普遍入罪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也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抵触,又会削弱刑法规范的权威性,还会带来相当规模的负面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将其向"合理分流"的方向调整。就合理分流刑事政策的贯彻而言,需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对于前者,在立法中需要恢复对醉驾行为的二元制制裁模式,在司法中需要依据现行刑法对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对于后者,需要以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主要的程序化出罪分流途径,并应当积极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对证据不足的醉驾案件予以程序化出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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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驾"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争议日趋激烈。从现实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完善处罚模式的角度,"毒驾"入刑具有合理性。"毒驾"入刑,实践中面临检测、认定的技术问题,必须准确划定禁止服用或吸食的药物范围。"自证法则"是适合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立法标准,必须探索可行的"毒驾"检测和证据保存路径;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定刑;推动"毒驾"入刑,应当着力构建合理的出罪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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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研究推动严重"四超"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基于入刑的动因解析,严重"四超"具有严重违法性、极大危害性和入刑必要性;辩证看待入刑问题,治理严重"四超"应综合施策,不能简单归咎行政处罚标准不严和片面依赖刑罚高压手段;展望未来严重"四超"入刑的可能,就实施步骤、定罪量刑、入刑路径、配套措施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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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05-108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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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驾”免刑实践的诸多因素,而顺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缩减刑罚化的负效应和对抽象危险犯的妥协性正义,要求扩大“醉驾”免刑实践。扩大免刑实践需要根据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量刑情节进行实质性和系统性解读,并完善文书说理以搭建“醉驾”免刑司法综合实践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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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坤霖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02-106
醉酒驾驶在造成多次重大人员伤亡之后,在媒体的广泛关注之下,在司法的困惑抉择之中,在人们的强烈期盼之际,终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之内被纳入刑事立法的程序之列。在醉酒驾驶成为全球性的社会法律现象而被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对醉酒驾驶的立法现状存在怎样的缺陷,又该何去何从,是每个法律人应当关心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吴亚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35-40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澳门刑法典》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刑法典,其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及一些具体的刑事政策,都反映了当代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它以感化教育和社会防卫为己任,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将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就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的异同及优劣进行了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14.
李怀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39-44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15.
网络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源粒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45-54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6.
王俊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4):45-55
网络智能时代的到来更新了社会样貌,并带来诸多风险,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刑事立法观的抉择。在刑事立法观内部,出现了三种学说争议。其中,消极主义刑法观被视为是不宜采取的保守路线,积极主义刑法观因为过于激进也被摒弃,此时就凸显出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优越性。实际上,智能时代出现的社会样貌还从根本上冲击着法益保护原则,尤其是法益内涵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检讨下,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基于此,以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指导,形成了以内化为主的刑法解释路径和以扩充为辅的刑事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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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刑法学界并没有认真对待刑法解释限度之理论问题。对于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中关联概念的探讨和运用还仅仅停留在抽象性、模糊性的权利话语或道德话语层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对刑法解释限度的论证力和合理性,同时也是导致刑法解释限度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鉴于此,为了深入地厘清解释限度不同理论之关系,有必要对解释限度理论之关联概念进行本源意义上之探究。 相似文献
19.
赵志福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08-112
在法治路径中,法治本身存在诸多限定性因素,而从现象学上看,其突出症结就是法治的多重规律所存在的紧张关系。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对作为后盾之法而言,已是不可回避的规律;对此二律背反的解决,需着眼于刑法本体论范畴及刑事政策原理展开研究,即重点从立法、政策两个方位寻求进路。 相似文献
20.
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立法的对象应该是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操作性、行为的主体间性。"醉驾"满足这四个条件,而"常回家看看"并不满足第二、三个条件。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应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时,在总体上是正价值的,"醉驾"入法理由充足,"常回家看看"并无充分正当的入法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