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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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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很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罪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问题。然而对于七种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存在既未遂问题是基于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罪基本犯既未遂标准的判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认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同样存在犯罪既未遂问题,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只存在于基本犯未遂这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是刑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无论怎样争论,都是围绕着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发生对结果加重犯未遂是否存在影响方面展开的.因此,笔者以研究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为基础逐步分析,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但仅存在于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的前提下,基本犯罪既遂而未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以及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学术论坛》2007,30(11):141-146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6.
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     
王文青 《理论界》2005,(12):171-172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中的地位是指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结果加重犯在刑法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回避结果加重犯的态度,只能使人们忽视结果加重犯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意义。本文着重讲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及原因,以廓清在此方面的有关迷雾。  相似文献   

8.
不作为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既是认定不作为帮助犯成立与否的理论基础,也是不作为者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但是如何厘清共谋共同正犯与不作为帮助犯的界限基准,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不作为的帮助行为才能转化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在德日历来是不作为共犯问题的核心,我们可以通过其研究的比较找出此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0.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应当从法定刑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就法定刑而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他相关罪名偏轻。就司法实践而言,污染环境罪中行为犯的自由刑较轻尚可以理解,但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平均自由刑明显偏轻以及罚金刑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且总体偏轻,就不尽合理。为了更好地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建议将该罪的法定刑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于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并提升最高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认定,主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专门规定身份,理论界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共识,而身份与共犯交织,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文章首先在论述共犯与身份基本内涵基础上,探讨身份犯的本质。在处理共犯与身份的定罪问题上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在处理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采用实行行为说并以法益衡量原则为补充;在有身份者帮助和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必须重视我国将身份作为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实际情况,应对有身份者按间接正犯处理,对无身份者作无罪处理,重点打击有身份之人。  相似文献   

12.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这里的"定罪"是指在确定对行为者适用刑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适用刑罚的前提下才予以考虑的确定具体罪名的司法活动或立法活动,有别于确定刑法适用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量刑"指的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对行为者选择适用刑种和刑期,甚或包括免除刑罚的一种司法或立法活动.刑法身份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本质特征和刑法性特征,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定罪刑法身份与量刑刑法身份,主体刑法身份与对象刑法身份,明文规定式刑法身份与暗含式刑法身份,积极刑法身份与消极刑法身份,自然刑法身份与法定刑法身份等.身份犯之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个人要素或单位附属条件.其除具有刑法身份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主体依附性特征和时间性特征.  相似文献   

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14.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5.
潜意识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的行为。潜意识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有直接支配、潜在参与、合并意识参与三种形式。潜意识对犯罪的影响表现为它既可以是直接个体的犯罪行为,又可以参与有意识的犯罪之中,使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根据潜意识在犯罪行为产生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将潜意识犯罪分为支配型、叠加型、递增型、诱发型、附着型等五种类型,分别有不同的心理、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16.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又不完全符合典型黑社会犯罪特征的一类集团犯罪的罪名概括,此创意无疑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打击黑恶社会势力的需要,因而照抄照搬以"黑社会"的字样.其结果,不但引起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诸多理论问题的争议,而且还给司法部门依据刑法294条从严打击犯罪设置了障碍.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对294条的理论定位有失偏颇,以"黑社会"这一犯罪学上的术语来界定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于国情不符,与刑法理论相悖.  相似文献   

18.
王珏 《北方论丛》2016,(6):160-164
在集体意思决定的过程中,对违法决议的赞成票数远远超过了决议通过的最低门槛,出现了过剩原因并且存在过失的场合,如何对个人进行归因与归责是现实对刑法理论提出的一项重大挑战。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决议场合,进行因果关系的假定判断时,应当以实际存在的具体事实为基础,而非把各个成员的态度作划一的理解。对此,应当根据当时讨论、决议的具体情况,考察各个成员的态度实际上对其他人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而其他团体进行不具有强制力的决议或匿名投票的场合,则可通过共犯原理将每个成员作为教唆或帮助犯处理。  相似文献   

19.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范畴和社会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演变而来的 ,并向黑社会犯罪演进的雏形状态 ,但差异体现为同“形”不同“质”。其与黑社会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体现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 ,但差异体现为同“质”不同“量”。 2 0 0 2年 4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体现了其社会化形态的特征。以此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应只囿于刑事犯罪领域的惩治 ,而应将其上升为社会层面 ,同时强化国家和地区司法协助 ,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20.
作为全球性社会公害,毒品犯罪在中国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传统意义上,预防毒品犯罪通常适用监禁矫正。在报应性理论影响下,此意义上的监禁刑阻止了监禁矫正在预防毒品犯罪中作用的发挥。而社区矫正则可弥补监禁矫正的缺陷,并会对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因此,中国现阶段已经开始适用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来预防毒品犯罪。但是,完全适用社区矫正来预防毒品犯罪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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