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2.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伴随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出现新的犯罪类型,在认清其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的同时,应对其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网络异化保持警惕;互联网金融活动既要通过刑法的介入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又要注重尽快建立行政监管先行的法律规范层级体系;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刑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重心,应从对资金流向的监管控制转移到对个人和市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来。  相似文献   

4.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载体和应用产物,ICO在发挥现代商业拉动经济模式转变的同时也滋生许多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采取“一刀切”式的限制立场,这将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与新型网络信息技术的关系日益紧张。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传统刑法的理论和立法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ICO行为法律属性的解读、ICO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分界等方面都未加以明确。中国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行为的刑法创新规制宜进一步突出对“募集对象”的规制路径;以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规制ICO行为的兜底条款;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刑法认定,以完善ICO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5.
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6.
一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如果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在刑罚中表现了刑法的灵魂和思想”,那么,刑罚目的则是刑法的精髓。 首先,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直接决定着刑事立法的方向。刑罚目的作为国家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指国家设立、适用、执行刑罚以期望达到的主观效果。犯罪与刑罚是矛盾的统一体,犯罪决定刑罚,反之,刑罚也制约犯罪。受制于不同的刑罚目的,就有不同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刑罚内容以及不同的刑法修改意向和实践。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崛起在刑法、合同法、数据保护法和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法律带来了挑战,对区块链技术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是必要且可行的,应当采取试验性监管、自我监管、共同监管、类型化监管等策略对区块链实施适度、科学的法律规制,实现技术创新和公共政策的双赢。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也与法律发生着融合,其不仅可作为法律科技辅助法律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乃至替代传统法律。区块链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使法律呈现代码化的趋势,将使传统法律发生颠覆性重构。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兴起推着互联网金融加速革新.农业众筹作为互联网金 融在农业领域的一种实践创新,具有金融补充、产消合一、资源整合的理想功能,但其现实发 展受制于信任、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存在市场信任度不高、融资规模偏小、运行专业化不足等 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信任和安全问题,故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嵌入有利 于化解农业众筹现实困厄、优化农业众筹运行流程.但在推进“区块链+农业众筹”融合创 新的同时,必须注意防范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相关法律风险等.因此,对 其加强法治监管势在必行,在法治监管进路上,建议引入“监管沙盒”,平衡创新激励与法律 规制;强化功能性监管,兼顾平台管理和业务监督;采用区块链节点监管,协同规则治理和技 术自治.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全球化是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类利益博弈平衡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然而近年来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政治利益凌驾于经济利益和人类利益之上,导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逆全球化趋势,进而形成停滞与发展双向循环的新全球化状态,加剧金融犯罪的产生:一方面,由于国际层面单边主义强监管的刑事政策在实质上导致金融犯罪界定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避险资金内循环渠道的多样化在形式上导致金融犯罪形态的不确定性。以上二者对冲作用之下,金融犯罪在成因上可类型化为外源型风险、内生型风险与混合型风险。金融风险进一步带来法秩序挑战:刑法体系外部国际刑事政策的冲击、刑法体系内部预防刑设置的博弈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域之间的冲突。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还应回归法秩序统一性的应对模式,即宏观上妥当处理金融犯罪国际刑事政策的国内法化;微观上加强完善法域关系协调下的金融犯罪行政刑法构建。  相似文献   

10.
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论述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必要性,然后从五个方面分析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全球和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思路,以期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12.
刑法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手段,对犯罪行为具有预防、控制和惩处的功能。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文化资源,具有脆弱性和不可修复性。在文化遗产犯罪猖獗的今天,通过刑法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在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从而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要通过刑法预防和控制文化遗产犯罪,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要对现行刑法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Facebook的稳定币Libra项目,引起各国金融界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警惕。Libra在技术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也将带来种种潜在风险,增大各国外汇管制难度,弱化各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难度。对此,中国监管机构应首先明确Libra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其次,中国要调整监管手段及外汇管理的具体方式。最后,有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研发实力的互联网巨头可尝试发行与人民币1:1挂钩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前,可先行指导和推动上述商业巨头自己创生稳定币的治理规则。在中国互联网巨头探索稳定币发行的成熟经验和商业模式基础上,由中国央行加以借鉴,最后搭建法定的数字货币发行体系。  相似文献   

14.
重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能够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能够满足以犯罪目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金融行为及金融诈骗行为自身的规律。  相似文献   

15.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16.
《多德-弗兰克法》通过清算所与交易所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规定了衍生品清算所的核心原则,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生前遗嘱",规定了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恳求条款与威胁条款,也保留了衍生金融交易在破产中的自动终止例外。这些变革启示着我国应适时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完善主导型衍生品清算所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落实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金融期货风险,防范金融期货合约自动终止规则例外本身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应对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金融犯罪是高发性、高危害性犯罪,要达到整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目标,必须对相关刑事政策进行研究和调整。通过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总结和分析了金融犯罪以往的刑事政策,并对金融犯罪应采用的刑事政策提出了设想。认为应根据"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按照"严而不厉,渐进调适"的思维设计刑事政策。其中"严而不厉"指保持高压性的刑事规制姿态的同时,妥善解决"刑罚过分依赖症候"的倾向;"渐进调适"指充分考虑制度环境,采取连续性、平稳性、阶段性的方式来构架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刑事政策,避免对金融生态造成过于剧烈的扰动。  相似文献   

18.
从为交易服务的角度研究金融聚集和金融中心发展的逻辑,认为:金融聚集随着交易与贸易中心的转移而变迁,是交易信息汇聚、交易制度演进、交易市场化的结果,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和证券化是金融聚集的核心手段,降低交易成本是促进金融聚集与发展的根本途径,金融定价技术和制度安排则是金融发展的信心基础。从金融分工的逻辑看,当前国际金融中心体系的发展已走过了简单的聚集模式,呈现出"圈层"分工发展特征。海西金融中心建设应遵循金融聚集和金融中心发展规律,建设专业性区域金融中心,以融入全国仍至亚太金融大格局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演变及其动因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衍生金融工具是由原生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其价格决定于原生金融工具价格的金融创新形式。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 ,可以追溯到 1 2世纪 ,但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却是在 2 0世纪 70年代产生的。此后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衍生金融工具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 ,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获得如此大的发展 ,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 ,金融自由化和由此导致的金融风险的加大是衍生金融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 ;其次 ,金融活动全球化进一步促进了衍生金融交易的发展 ;第三 ,科技的发展和信息革命为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发展衍生金融工具 ,培育金融衍生市场 ,将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