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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相似文献   
2.
"新型冠状肺炎"(COVID-19)的爆发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不仅对全球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对全球的金融经济发展形成重大挑战.一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危机,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面临挑战与机遇.通过采用产业链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新冠肺炎疫情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的产业链冲击:金融监管资源有限容易滋生监管套利与金融风险;平台竞争激烈,形成经营恶化与结构分化的双重困境;融资渠道日益收缩,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难以破解;线下消费场景不足,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端对接困难.对此,有针对性地从监管端、平台端、资产端与资金端提出对策建议,即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监管套利与金融风险;强化科技助力疫情防控,助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高质量发展;发展场景消费金融,深化消费场景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融合;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有序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当前学术界主要从非法学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并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广覆盖、深视角的划分。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体系划分为主体风险与客体(行为)风险,前者包括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后者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与消费者信用违约风险。通过充分借鉴域外不同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经验,从法律规制体系与法律规制路径层面,全面构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相似文献   
5.
6.
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快速兴起并将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数字金融平台是数字金融与平台经济的融合产物,其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具有天然的技术偏好与金融属性,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与普惠性。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通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发现,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数字金融平台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误差或测不准(算法黑箱),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太大不能倒、太多不能倒、太强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并在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与监管端)形成了算法黑箱风险:算法黑箱具有平台迷雾风险,阻碍平台端的稳定发展;算法黑箱具有技术遮蔽风险,加剧用户端的风险缺陷;算法黑箱具有监管真空风险,制约监管端的公权治理。因此,为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防范化解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性风险,基于三方控制理论与国际算法黑箱风险的系统治理经验,我国应当从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监管端)构建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全球范围内都在积极推进“区块链+”发展,其中以比特币、央行数字货币等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发展最为迅速。区块链技术正在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重新塑造的效应,但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内在的“黑暗森林”特征——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加密性等,也带来了算法风险、隐私风险以及安全风险等。风险社会视域下,应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多元治理:强化法律治理,完善区块链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坚持创新治理,通过“监管沙盒”保护消费者隐私;重视技术治理,加强规制科技建设以应对安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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