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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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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涉外仲裁司法监督体制构建的国内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双重标准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既与国内仲裁不同又与国际上的做法存在差异。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一国法院与涉外仲裁的关系问题。对涉外仲裁性质以及价值理念的不同取舍直接决定了一国在设置涉外仲裁司法监督体制时的立场。仲裁立法始终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提高法律的效率这一对矛盾之间寻求平衡点,必须树立将公正和效率的协调实现作为涉外仲裁终极价值目标的价值理念才能从全局整体把握我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建设的方向。我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在思路上应坚持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多借鉴国际经验,以促进仲裁发展为原则。  相似文献   

4.
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行适度监督是国际主流观念。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秉承这一观念,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幅增长。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还有滞后的地方,会制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仲裁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进一步适应服务国际贸易发展的时代需要。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5年实施《仲裁法》以后,在仲裁的司法监督方面形成了以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双轨制、实体监督程序监督相结合等监督方式并存为特点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提出我国应重塑仲裁司法监督的理念,调整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处理好各种仲裁司法监督方式的关系,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由于仲裁的自身局限性,商事仲裁应当被监督。国内司法监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影响公正的纯粹程序性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国内司法监督范围是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体制选择的先决条件,划定国内司法监督范围使国内、涉外司法监督内容趋于一致,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制应当试行"单轨制"。我国《仲裁法》应当修改仲裁监督范围,解决当前司法监督范围和监督体制问题。  相似文献   

7.
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是为确保仲裁正常发展而设置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我国立法确认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不仅与现今仲裁立法趋势不符,而且会导致不良后果。文章在借鉴、参考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规制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提出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8.
仲裁是解决国内外经济贸易争端的有效方式。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相比较过于严格 ,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建议立法和司法对仲裁协议应从宽解释 ;严格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在对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方面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对内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限于“实体”方面,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缺少“公共秩序”条款的限制,仲裁庭的权力过小。今后我国应当逐步加以改正。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商事仲裁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纠纷解决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能够在确保商事仲裁快捷、经济、自主的同时不失公正,建立科学的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则成为必要。我国现有的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存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围绕不同的主体形成不同的具体监督制度,包括当事人的制约、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仲裁协会的监督与制约以及法院的司法监督。各具体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着仲裁基本价值的实现。由于仲裁的民间性本质,决定了在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中,应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仲裁协会监督与制约为主,而法院的司法监督则是一种必要的、辅助的监督方式。即对仲裁的监督与制约应注重防范,强调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和仲裁协会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相似文献   

11.
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一个既富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赋予国家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和协助的权力。因此,在涉外仲裁领域,就产生了法院和仲裁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涉外司法监督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先进做法,通过修订《仲裁法》,以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2.
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 ,一是不予执行 ,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 ,毋庸讳言 ,比较国际仲裁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 ,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 ,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 ,结合中国实践 ,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仲裁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准司法性,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在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在劳动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上、在劳动仲裁成员素质的要求上,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5.
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基础,缺乏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强制力,为了保障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既应对仲裁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亦应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以支持仲裁作为基本方向,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就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 ,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 ,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 ,修改现行法律 ,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 ,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仲裁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该体系中最为有效的监督途径。而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与程序监督模式相悖。因此须重新界定仲裁裁决的审查的范围,这不仅满足了仲裁公正性和终局性的要求,更符合仲裁国际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虽然在《体育法》颁布之后形式上较完善,但是由于体育法本身可操作性差,针对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致使国内体育仲裁至今仍然是一片空白,司法介入也由于体育行业协会的强制排除和人们的错误观念影响而变得困难重重。因此,构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仲裁制度以及明确司法介入的界限等是完善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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