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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同时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厂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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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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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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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08年3月1日到郑州某机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王某工资800元。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王某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1600元作为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王某认为:1、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过低,按当地(郑州市)规定应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足;2、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应以当地在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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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07年2月到某机械厂从事焊接工作。2014年8月,王某体检查出肿瘤。遵从医嘱,王某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假住院治疗。2015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协商未果后,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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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先看这样一个案例:袁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19日,2012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2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于2012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袁某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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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7,(2)
咨询台:
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到期,公司已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我也希望尽快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双方却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产生了分歧.原因是公司所在地是在四川省某市,而我的工作地却是公司驻某沿海城市办事处.我的月薪是16000元,而公司所在地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000元以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公司遂以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计算我的经济补偿.这样一来,我的经济补偿标准月不足14000元.因此我坚决要求公司按我工作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以月工资1 6000元作为计算标准.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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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顺延张小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所有的置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最近的一期合同在2008年2月7日到期。2007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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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某以家里有事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之后,王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申请称,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导致其辞职的主要原因,只是因害怕写明原因后,公司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才将辞职原因写成家里有事,但甲公司侵犯其权益是事实,且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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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某拆迁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王某因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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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职工因病死亡引发的争议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女工王某生前就职于一家民营公司,双方于2003年5月订了《劳动合同》。同年7月,王某患病,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11月,王某经多方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丈夫林某于2004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王某的治疗费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被申诉人公司辩称:王某自2003年7月1日起(生病前)未履行任何手续便离开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于7月15日对王某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某生前系公司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第6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由公司为王某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然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王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2003年7月17日至11月9日王某患肝癌先后用去医疗费32450.46元。据查,公司对王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林某有证人、证词证明其妻王某不存在旷工问题。仲裁庭依据公司提供的王某的考勤表、工资花名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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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1月申请仲裁,称于2007年7月2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后因工作出色,于2010年8月1日被任命为公司财务总监并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于2011年3月1日无任何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之日起的工资。公司辩称,王某系公司的财务总监,却未履行对财务部的管理职责。自任职以来,财务部管理混乱,甚至于2011年2月25日发生了财务部工作人员与销售员打架斗殴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故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2011年3月1日解除王某后,公司已经于5月28日聘请了新的财务总监,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即便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审理中,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财务部管理混乱的有效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