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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从古至今,军备与裁军如同孪生,始终相伴。而裁军条约又是实现裁军目标的重要法律手段。武器装备的改进,特别是核武器的出现,使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所扩大,即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几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发展到禁止试验、生产和部署以及销毁这几类武器。调整裁军活动中各国之间相互关系的那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有可能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相似文献   

2.
裁军,尤其是核裁军,是当今国际法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从国际实践中可以看出,国际法历来把制止扩军备战、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作为其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亚非会议公报——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指出:“一切国家都应合作,特别是通过联合国,以促进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裁减军备和消除核子武器。”遵循这些法律规则,国际法为裁军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作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相似文献   

3.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布,在80年代裁军100万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我国将再裁军50万。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和我国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我们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中国宣布裁军50万再次表明中国以实际行动维护世界和平的诚意和决心。中华民族历来向往和平,反对穷  相似文献   

4.
自主决策武器的出现、扩散和实践化均冲击了现行的国际法体系,引发了国家力量对比,影响了国际安全。在实战中还会与国际法中马尔顿条款所倡导的“人道原则”“公众良知”的精神背道而驰,且自主决策武器具有“交战者”和武器装备的双重身份使其违法责任事实难以追究。有必要在国际法框架下加快对国际法修订禁止或限制自主决策武器研发和使用,建立各国完善新型武器法律审查机制和科学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致命性自主武器(LAWS)的核心特征是人工智能的部署,LAWS的国际法属性应为武器装备。国际法治的基本原理为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法渊源进行治理。国际法针对军事问题已形成“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两个规范体系。LAWS从个体人权、和平权和人类军事主权三个维度对国际法造成冲击。基于国际法规制的原理和国际法框架进行分析,全面禁止LAWS的国际法倡议难以实现且理由不充分。相比之下,完善LAWS国际法规制框架切实可行:第一部分,基于现有国际法,人工智能不得部署于非法武器,部署于合法武器时应完善审查机制。第二部分,各国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和宪法限制原因,就特定问题达成新条约,即就核武器的智能化升级达成再平衡协议;禁止将完全自主的人工智能部署于武装力量终极指挥系统。  相似文献   

6.
西方许多和平运动的支持者认为,苏联应当通过单方面裁军为美国树立一个范例。他们希望美国也这样做,从而为迅速、全面的裁军扫清道路。许多西欧的反战积极分子还再三地保证:要是华盛顿当局和北约拒绝这样做,他们将以大规模的行动来迫使美国及北约仿效苏联,从而结束军备竞赛。那么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证明了什么呢?以下  相似文献   

7.
在二次世界大战前帝国主义演出的裁军丑剧中,集中了世界上一切反动势力的“强盗的联盟’——国际联盟的裁军把戏可算是最为热闹的一出。“国联”的裁军把戏,如果拿一九二五年“国联”第六次大会通过关于召开世界裁军大会的决议算作开场,到一九三四年年底裁军大会不了了之,前后正好十年。这十年,各帝国主义  相似文献   

8.
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成为国际和平运动的控制对象。"国际禁雷行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掀起声势浩大的反对地雷运动,突破了大国主导裁军事务的传统框架,使地雷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非政府组织在动员舆论、推动国际社会形成禁止地雷的共识、直接参与了《禁止地雷公约》文本的起草并促使各国政府批准该公约、监督《禁止地雷公约》的执行、发展习惯国际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相似文献   

9.
《裁军大使沙祖康》把你带进了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惊心动魄的场景,理直气壮的抗争,让人敬佩,让人正气昂然。  相似文献   

10.
军备控制与裁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中一直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世界历史研究中却几乎是一个空白,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成果太少、与国家需求脱节等不足之处。然而该问题又具有理论、现实、方法论以及填补空白等意义。因此,从整体和局部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仅是政治学、军事学等学科的需求,更是丰富世界历史研究领域的重要途径,长远的目标是构建完整的军备控制与裁军学。  相似文献   

1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文凯在《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之检讨》的来稿中指出:国际损害责任全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指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国际法未加禁止的活动对他国环境、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所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生产和技术发展,跨界污染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作出相应的反应。为制定一部系统的国际法规则以调整此种特殊类型的跨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第30届会议上将国际损害责任列入其编纂工作计划。作为国际损害责任核心内容的归…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分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已成为国际私法学发展的桎梏,尤其国际私法的国内法论影响更大。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本文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论证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属性。调整对象是决定法律部门属性的首要因素,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关系,属于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中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属于国际法范畴,而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内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连结的特殊法律。因此,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法。国际私法的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而来,大多数与国际法的原则相一致  相似文献   

13.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局势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社会对联合国的裁军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联合国在国际裁军领域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并取得重要进展。但是也应看到,冷战后新的国际军备形势使联合国的裁军活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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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近现代史上的三次军备控制实践在世界军备控制与裁军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研究价值;要想使军备控制与裁军达到最初目的,需要严格的军备控制措施、国际合作、对被控制对象进行思想改造;仅仅依靠单纯的军备控制是解决不了复杂的国际安全问题的.  相似文献   

15.
华盛顿裁军会议前后,日本国内曾出现一股裁军和和平主义的舆论热潮。尾崎行雄和其主导的《军备缩小同志会》可以说是其中主要代表。华盛顿裁军会议有两个目的:一是裁军;一是解决远东问题。也可以说前者是除"害"(放下军备负担),后者是革"利"(返还既得权益)。当时日本的国民舆论大多处于一种矛盾状态,既想顺从世界大势,放下军备扩张的负担,又不愿放弃在中国的既得权益。在这样一种舆论氛围中登场的尾崎行雄的"裁军论"其特征在于站在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上,为促成支持裁军的国民舆论兴起而避开谈弃"利",只把国民的注意力引导至除"害"一面。这种内部自相矛盾的方法,虽不如主张革"利"的石桥湛山的"殖民地放弃论"彻底,却可以启发大多数国民觉醒,引起其对军阀、军国主义的警惕。尾崎此论至少在华盛顿会议前后,在日本造成了一种广泛的、有影响的批判军国主义的舆论力量,显示了大正民主主义运动达到了一个可贵的高度。  相似文献   

16.
贫铀武器作为一种穿甲性能突出的新式武器,自海湾战争后得到持续使用。贫铀武器可能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即刻而是长期的、潜在的并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贫铀武器不受已有的禁止使用特定武器的国际公约调整,使用贫铀武器可能违反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不必要痛苦原则和比例原则,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的采取预防措施规则,应当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17.
认为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问题,是现代国际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形成、责任性质及其原因、责任适用范围以及追责原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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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9.
随着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全球性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全球治理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世界的模式。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和维护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参与全球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实现全球治理“善治”和“法治”的必然要求,全球治理离不开国际法的法律规范作用。同时,全球治理对国际法的主体结构、调整范围、国家本位观和国家主权原则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因此,国际法只有积极调整并适应到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中去,才能实现国际法和全球治理的良性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20.
国际战争是国际关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战争和使用武力是国际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国际法对国家发动及从事战争的规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经历了古代国际法存在一些战时规则、近代国际法承认战争自由、近代后期国际法对战争逐步限制到现代国际法否定战争或使用武力的过程。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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