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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解决了我国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粗放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第76条,明确了道路交通中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质来认定的,其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3.
无人驾驶汽车是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相较于传统汽车,无人驾驶汽车具有汽车行驶的自主性、驾驶人员的不特定性、技术应用的广泛性和道路设施的特殊性等特征。无人驾驶汽车的具体应用,在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对当前的交通秩序、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领域带来了一定风险。为研究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问题,梳理了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研发态势,总结了他们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则和政策引导经验。研究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要立足国情、防范风险,积极探索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权限,进一步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无人驾驶系统的网络安全、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和保护无人驾驶汽车的消费者隐私等。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赔偿限额等问题因法律规定不详尽而存在适用争议.本研究拟通过热点问题,结合先后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等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进行分析.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5.
鉴于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采取的事故责任归则原则所引发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之考察,对各类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利弊的分析,论证了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项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8.
论点摘登     
张颖在《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发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之请求权”一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赔偿的对象未加明确,之后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予界定。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认保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对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均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涉及诸如车辆出借、挂靠、盗窃驾驶、租赁承包等有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相分离的情形,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从侵权法的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性质、范围。本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规定的具有不合理性,不适当的加大了保险公司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普通车车主与豪车车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承担相同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普通车辆撞上豪车
后,赔偿结果却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平衡普通车车主和豪车车主的权利义务显得至关重
要,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及相应的保险制度还无法解决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普通车辆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不合理现象。
本文认为,通过设置豪车险,可以缓解目前普通车辆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矛盾冲突,实现实质正义、路权平
等、保护弱势等目的。在交通事故中, 豪车险的赔偿范围主要适用于普通车辆造成豪车财产损害的情形。同时,为了
与豪车险的设置相配套,应对现行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以及豪车险的最低强制投保额。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然而其中有些内容仍不够完善,笔者对此提出四点建议:政府监管要落实权力和责任主体;召回制度要加以细化;重点是要完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价款10倍"赔偿改为"损害赔偿额"的数倍;最后为保护食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食品产业平稳升级护航,需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辅相成,必须成为本法之亮点,才能使《食品安全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2011年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游领域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做出新的强制性性规定,新规的出台对于保护旅游事故受害人利益、预防和减少旅游事故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作为承载着法律正义价值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其在立法及实务中仍存在着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性质界定不明、承保责任范围不严谨、除外责任条款欠缺、受害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扩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强化受害第三人保护机制方面探索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部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中.国内立法还没有明确完整地赋予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这不仅导致第三人受损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同时也影响了海事司法实践的统一。因此.首先要在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中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其次在《海商法》中应明确规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进一步系统构建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制度体系;此外,还应把保赔保险纳入海上责任保险立法的调整范围,同样赋予保赔保险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7.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立法和法理上考察,职务侵权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应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实现环境公平正义。要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得以真正实现,必须构建综合救济途径。在制度建设上,主要是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排除危害责任制度与商业保险法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及行政法中的环境侵权行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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