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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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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3.
间接管辖权原本是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欧盟基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特殊的立法体例和判决相互信任原则,刻意省略了间接管辖权审查.即便外国法院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未决诉讼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规则或误用其他管辖规则,被请求国也不得审查判决来源国法院的管辖权.虽然欧盟"禁止间接管辖权审查"规则体现了对判决来源国法院管辖权的尊重和信任,但可能导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与欧盟的做法存在耦合,也未将间接管辖权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第282条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缺失宜理解为因疏忽导致的规范漏洞,而非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间接管辖权审查的蓄意省略,中国仍然有必要保留间接管辖权审查.  相似文献   

4.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应为动产物权案件、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在我国对于明示与默示的协议管辖都予以承认。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该包括国内法院或外国法院,而且选择管辖法院应该不仅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应为法院地法。管辖协议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保全措施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就判决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再行起诉的,法院应即驳回起诉。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类推适用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即申请执行期限中止。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外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通过立法承认,此协议恢复了原债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7.
晚近以来,在外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领域,无论是近年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抑或国际立法,均呈现出了一些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于几个方面: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日趋宽松;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范围逐渐扩大;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日益简化;在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相互趋于接近以及各国在这一领域进行全球协调统一的愿望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和迫切。但如果要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制定一项类似于1958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那样成功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9.
第十届国际私法会议于1964年10月7日到28日在海牙举行。所有二十三国成员国“都派代表参加。第十届会议议程包括四个公约草案:(1)外国判决的确认和执行;(2)子女的国际收养;(3)法院和法院外文件的海外送达;(4)对法庭选择(契约性案件)的同意。会议只制订了三个公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以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和法律交往的日益频繁,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将成为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入手,探讨各国国内立法和主要的国际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建立了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针对美国学者对美国现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批评,美国有学者提出了修改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建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未来立法提供了某些借鉴.  相似文献   

13.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却间接涉及了这一问题。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不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秩序,等等。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依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确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应独立于它所服务的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权利的克减是权利限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最终目的是对人权的更好的维护。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即权利克减条款,欧洲人权法院在其案例法中对权利克减的前提条件、克减范围及通知义务等皆通过权威解释加以规范。《欧洲人权公约》通过权利克减条款认可国家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对特定权利的克减权,有利于平衡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维护,最终使得个人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该条款仍然存在几点不足:未规定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不可克减权利的范围狭窄;通知的规定不详尽。  相似文献   

16.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的起草过程表明该条具有对抗制内核.欧洲法院对质权判例的发展过程,就是深植于第6条的对抗制内核的缓慢展开过程.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对质权问题时采取双层分析模式.经由双层分析模式,将对质权的保障纳入公正审判权的视野中予以考虑.为贯彻双层分析模式,欧洲法院创设了三步检测方法,即先后审查证人不出庭的合理根据、书面证言是否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唯一或决定性证据、是否存在其他平衡因素抵消书面证言给被告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国应当明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体必要性要素和程序必要性要素,同时应当明确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及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7.
“1+5”庭所共建体系是江苏大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司法参与社会管理、探寻司法运行新规律的先试先行之作。该体系是以人民法庭“1”为核心,联动司法所、派出所、交巡警中队、法律服务所、村(居)民委员会“5”方参与,以“庭所共建”协议为纽带,以矛盾纠纷联动调处、突发事件联动应急、交通事故联调对接、法官德艺监督反馈、法官对接“四员”五大制度为支撑,以涉诉矛盾分析年报、法院专报、司法建议、平安月报四大平台为依托,整合各方资源和优势,变由人民法院“单打独斗”到多方参与“集体防守”的立体式纠纷防控和化解的体系。  相似文献   

18.
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飞越乌克兰东部交战区域时被导弹击中坠毁,机组人员与乘客全部遇难。基于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现有国际条约,故意击落他国民航客机属于严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且违反了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构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战争罪”。限于种种因素,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很难对涉事的国家和个人实施管辖,但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地国、罪犯藏匿地国乃至受害者国籍国等都可依普遍管辖权或其国内法的规定对本案实施管辖并对罪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美洲区域性的人权保护制度包含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与《美洲人权公约》等具体机制。而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则对该区域性的人权保障进行国际监督。区域性人权国际保护的开展则通过个人申诉程序、国家研究程序、国家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等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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