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11 毫秒
1.
国际税收专约争议的解决长期以来仅局限于相互协商(MAP)程序,低效率和单一化已不适应发展需要。2008年后,OECD和UN新税收专约范本,均引入仲裁机制。税收事项牵涉缔约国国家税收主权,传统上不敢轻易"仲裁"。但税收专约争议仲裁独具特色,是国家主权的合理让渡,其实质是MAP程序的诞生,并非独立的仲裁。仲裁加深了缔约国双方的协商力度,以准司法化的手段解决争议,既捍卫国家主权,又维护纳税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国际私法总则的构建必须采取体系化方法,这样才能使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始终,从根本上克服国际私法总则规则分散、缺失的弊端,有助于保证国际私法规范的稳定性。国际私法总则体系的构建标准主要有:内容标准、价值标准、逻辑标准。我们必须在比较各国国际私法总则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际私法总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拟订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时,对是否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大陆法国家主张摒除不方便法院原则,英美国家则主张尽可能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后公约草案采用了严格的方法,把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而存在,只有在受理法院是明显的不适当法院且替代法院是明显的更为适当的法院时,才能运用该原则.公约草案充分地协调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实践,顾及了普通法国家的灵活管辖传统和大陆法国家不得拒绝司法的宪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4.
述评《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不方便法院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伟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3):392-397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学术视野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评美国学者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建立了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针对美国学者对美国现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批评,美国有学者提出了修改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建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未来立法提供了某些借鉴. 相似文献
6.
美国跨国版权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伟功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2):56-60
美国法院在跨国版权侵权案件中常常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拒绝案件的审理。这种做法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美国法院应该认识到跨国版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较少或者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7.
徐伟功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2):57-61
新西兰不加分析地采用了英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但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以及政策考虑来看,新西兰 不宜采用英国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要吸取新西兰的经验与教训,严格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8.
徐伟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0(6):31-36,40
《魁北克民法典》第 3135条规定了“魁北克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即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原则。但是在实践中 ,第 3135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 ,魁北克法院经常灵活地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根据第 3135条的立法精神以及魁北克的实际情况 ,魁北克应该限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应该吸取魁北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经验与教训 ,有限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9.
徐伟功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3):392-397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