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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2 毫秒
1.
我国刑法在对某些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使身份犯理论的贯彻在我国刑法中很不彻底,甚至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故而,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对某些身份犯罪进行修正与完善,使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司法更好地结合,同时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成熟与理性.  相似文献   

2.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相似文献   

3.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及理论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计算机犯罪是新型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存在犯罪客体错位、侵入的“领域”狭小、单位犯罪主体缺失、主观罪过形式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犯罪构成缺陷,以及刑事处罚种类较少、刑事罪名不完备、网络空间管辖冲突和其他有关刑法理论问题,有必要在刑法上健全计算机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计算机犯罪新罪名,确立网络空间刑事管辖权,新型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风险社会视阈下,环境犯罪影响人类的未来,环境刑法呈现预防走向,环境法益逐渐朝独立化方向发展,危险犯立法呈现扩张趋势,严格责任不断被引入刑事立法。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的方向,应逐步调整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建立以刑法典为主、环境单行刑法为辅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新型环境风险使现有的罪名设置应对乏力,应不断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合理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在环境刑法的刑罚方面,逐步完善自由刑、丰富资格刑的种类,加大财产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6.
环境犯罪成立的标准前移至危险状态,若从理论根据进行审视,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和伦理学中的环境伦理理论具有一定的解说力,若从现实根据来看,生态环境招致破坏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目前国外的刑事立法也有较多的危险犯的规定,环境犯罪成立标准前移已成为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  相似文献   

7.
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海峡两岸刑法在法定刑上都设置了罚金刑和自由刑,还规定对法人犯罪进行处罚.但在立法模式、条文数量、罪名种类、目的犯数量、成立犯罪的要件、罚金刑及自由刑的规定等方面有许多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将来可以从两方面逐步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而且,为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衔接,以及使相关犯罪实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有关法条作出修改.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必要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目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解释本质上没有侵入立法领域,也没必要将之上升为立法.我匡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过于严密,可以适度非犯罪化,并对相关刑法制度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着名实不符、侵犯著作权犯罪范围过窄、规范依据严重不协调、概念内涵模糊、罪名规定不科学和定罪标准不严密等弊病.立法应当在完善罪名、协调不同法律的规定和厘清用语含义等方面加以修改完善.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引入告诉才处理制度,建立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监督审判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有决定参加庭审权和书面审查权,增加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9.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当前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缺陷。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 ,做到防患于未然 ,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 ,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 ,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统一规定,导致<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刑事司法解释对聚众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犯罪存在困难.为使我国有关聚众犯罪的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和科学,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聚众犯罪的概念,统一聚众犯罪的行为方式,统一规定暴力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协调聚众犯罪的法定刑,扩大聚众犯罪的罪名范围等.  相似文献   

11.
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洁 《阴山学刊》2004,17(6):84-88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12.
现行越南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分类、犯罪预备、"醉态"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不告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在我国刑法典中作相应内容的增补和完善:对犯罪按轻重进行一定等级的划分;限制处罚预备犯的范围;建立在"醉态"下犯罪的刑事归责体系;确立"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的刑事归责要素.  相似文献   

13.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4.
介绍贿赂罪取消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 ,介绍贿赂罪便已经存在 ,但对于该罪名的存与废问题却众说纷纭 ,这种争议也影响到了刑事立法 ,在多个刑法修订文件中均取消了该罪名。实际上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 ,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现行标准也无法明确划清本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界限 ,设立本罪还使刑法中同类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不同处理 ,最后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无此罪名。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上看 ,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 ,对其以贿赂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已成为一道黑色的风景线.高管犯罪多发有案件的查处、移送缺乏具体标准,经济犯罪圈入罪门槛偏高,刑罚设置不尽合理,司法裁量失当等多方面的原因.防治高管犯罪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案件查处、移送的标准,规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修改完善相关罪名和法定刑,在刑罚体系中增设资格刑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斌交通肇事案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争论热潮退去之后,反思我国的刑法立法,直面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犯罪的变化,我们发现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适应惩治不断发展的交通犯罪需要.顺应"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等当今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趋势,学习借鉴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增设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7.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从单行刑法的规定到刑法典,从没有"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到具有相关罪名的发展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新特征主要表现为: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侵害的对象更加普遍、运用的更加手段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证据取得更加艰难。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未来趋势主要表现为:罪名种类逐步增多、法益保护逐步提前、刑罚设置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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