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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于向阳 《理论界》2013,(7):99-101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其成员同样具有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当前在"网络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一些对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非法收集、利用和泄露,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与现实社会存在一定差别,使得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这种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形式多样、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特征。现阶段国内外对于"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集中在法律维护层面,但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网络加密技术的升级和国际社会间的合作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体进入数字化的"圆形监狱"中,每一个个体都处于被"凝视"的状态,个人隐私保护因此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一个挑战。与传统隐私保护不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处于一个拟态的数字空间当中,隐私保护范围更大、难度更高,同时隐私侵权行为也更难以认定。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伦理也出现一些新趋势,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用户必须调整隐私观念,市场也需要提供更优质的内容服务。最终从用户、互联网企业以及司法管理三个不同角度建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道德评价方法辨析--从"道德失范"说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失范"是一个价值判断,暗含了一个道德评价标准.这种道德评价标准自身是否合理;用不变的道德评价标准去评价变化着的道德实践是否合理;用单一的道德评价标准去评价多层次的"现有的道德实践"在方法上是否合理;用过去的或现有的观点来审视新的道德实践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否合理,这是"道德失范"问题所关涉的,也是我们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通过对"道德失范"这一结论的理论依据和所使用的方法作一辩证分析,使人们对目前的道德现状有一个更科学的、更明确的认识,同时对建立新的道德标准问题及科学地、客观地评价现有道德实践提出了方法论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秘密监听所维护的追诉、惩罚犯罪的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隐私期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益衡量是秘密监听规制的标准和方法。按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将犯罪简单分为严重犯罪和一般犯罪;个人隐私权可划分为敏感个人隐私和非敏感个人隐私。两种法益的竞争通过不同的比例关系可表现出四种公式。依据这种权衡公式,立法中应确立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令状主义对秘密监听措施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现行立法对秘密监听规制存在宪法规定薄弱、部门法规定空白的情况,应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行业自律作为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方式之一,愈显其价值.行业自律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有三种基本模式,即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和技术保护模式.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弊端.就完善我国行业自律保护网络臆私权而言,第一,应加强政府对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行政监管;第二,应加强相关行业自身的监督;第三,应完善有关规制行业自律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偷拍、偷录等私人取证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要以行为人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判断.以侵犯隐私权获得的不法证据虽然不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如果一概承认其法律效力必然造成不法取证行为因他人的模仿而泛滥,冲击以公力救济为导向的法秩序,并最终使社会因此而受害.对不法证据的取舍应在利益权衡理论之下构建不法证据分类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大数据后疫情时代,隐私让渡呈现不断增长态势,存在侵犯隐私、侵蚀人性、瓦解社会等重大风险。隐私的内在特性为隐私让渡提供了可能基础,可分享性提供了让渡的客观基础,主客观综合性提供了让渡的主观基础,价值相对性提供了让渡的法权基础,而大数据技术与后疫情安全进一步激活并强化了隐私让渡的各种可能基础。能够为隐私让渡提供正当理由的,只能是与隐私价值相当或更高的其他重要价值。大数据技术与后疫情安全凸显了隐私让渡的三个正当理由:一是自我的其他正当权益,二是他人的基本正当权益,三是共同体的重要正当权益。面对各种现实压力和思想诱惑,只有在为何让渡隐私的问题上坚持正当性原则,在如何让渡隐私的问题上坚持自主性原则,在让渡多少隐私的问题上坚持最小化原则,在让渡何种权限的问题上坚持可控性原则,才能将隐私让渡限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真正实现个人隐私、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本文从分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现状入手,论述了网站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软、硬件供应商以及黑客的侵权行为。然后进一步分析了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后果: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发挥舆论监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最后,提出了如何加强法律规范,保护好隐私权——这一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首先,加强人格权理论研究。其次,在宪法精神指导下,制定专门的隐私保障法。最后,还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制定《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  相似文献   

10.
叶锐 《天府新论》2013,(2):77-8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琼斯案的判决意味着"财产权侵害"规则的回归。"合理隐私期待"检验规则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将"合理隐私期待"与"财产权侵害"规则相结合,以确立第四修正案意义的"搜查"是否成立。这一显著变化背后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百年来保障人权的根本理念,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琼斯案表明与时俱进的保障人权的态度仍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1.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直接决定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着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一效用"标准、巴克两分法等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则进一步明确了按不同类型的产品缺陷进行判断,为产品缺陷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晰的答案.比较而言,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不太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与法定标准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总结美国法中的成熟经验并加以借鉴,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侵权法中 ,过失侵权占有重要地位。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 ,而且法律处理起来也很复杂困难。与故意侵权相比 ,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 ,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义务有多种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在美国侵权法中对“合理人”标准的适用 ,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3.
基于位置服务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位置隐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位置隐私具有不同于传统隐私的间接性、潜伏性和价值性的特征。基于位置服务环境下的位置隐私以信息数据为载体,通过位置隐私侵责任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数据利用者的侵权责任。探讨由技术、法律、行业等角度构成的保护措施,以求扫清因位置隐私问题而引起的基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障碍。  相似文献   

14.
"艳照门"事件中,陈某是否应当负侵权责任,从法律的角度,问题的关键在于陈某对于共同隐私,是否有公开的权利,以及是否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95-202
在大数据时代,物理空间与数据空间对接后,个人行为和生活细节被数据化,这些海量的碎片化数据不涉及识别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依靠人力很难找出其潜在的相关性,而挖掘技术却能将这些毫无关联的元数据整合成隐私信息,让个人生活轨迹变得"透明"。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下,这些隐私证据遭遇不能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尴尬和理论尴尬。为了将隐私证据的危害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亟须研究大数据时代挖掘隐私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以期构建"网眼"熟人社会下的良性秩序与可容忍的隐私观,推动人类数字文明时代的法治进步。  相似文献   

16.
当前,网络隐私权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关注。然而,我国对网络隐私侵权的保护不论是在规制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明显不足。对此,建议我国确立并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以此实现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17.
知情同意原则是医疗侵权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法,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告知同意理论。在告知内容上,应当借鉴美国法关于"实质性"信息这一概括性规定;在判断医方的告知是否充分的标准上,借鉴美国法客观病人规则;在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定方面,应当充实并完善告知义务的例外;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当借鉴客观因果关系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刘涛 《江海学刊》2023,(5):193-200
在系统论看来,个人的心理认知与刑法的规范运作属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因此,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是系统关心的,而违法性认识内容则属于个体认知的范畴。从规范体系的判断标准而非个人认知的本质来看,限制故意说与限制责任说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准确地把握了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本质。绝对的“知法推定”不符合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特点。责任是实现规范体系与认知体系关联的结构耦合形态,只有承认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要素的一部分,才能在现代社会实现通过刑法稳定规范性期待的功能。在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对前置法的认知可能性及其内容作为对象与材料,功能分化条件下主体对前置法的认识可能性必须注意判断上的个别性。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局限,对隐私权进行了首次界定,并且通过第1033条,列举隐私侵害的具体行为,却未对相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进一步说明.以《民法典》隐私权条款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背景,结合域外法上相关领域的既有经验,探究以"社会规范"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我国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能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的精准适用和隐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人类社会已悄然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与广泛运用也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表现为:数据挖掘与隐私信息的整合、数据预测与隐私信息的呈现、数据监控与隐私信息的透明、数据分享与隐私信息的扩散等.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生成机理,主要源于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财富创造的关联性、规约机制的滞后性、隐私观念的流变性等因素.治理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基本理路包括:重构科技伦理,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完善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降低监控风险,促进知情同意与结果控制的统一;建构责任伦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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