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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3.
正"裁决是张废纸,仲裁就是一场闹剧"。这场"法律战"中,菲律宾不惜血本重金聘请一支庞大的国际顾问团队,但"这个仲裁的最大受益者绝对不是菲律宾,而是美国,他们是为了反对中国而做的"。一场闹剧终于结束。2016年7月12日傍晚,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陆慷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完全是一场非法的政治闹剧。"而对菲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中国明确表达的立场是: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  相似文献   

4.
自2016年7月12日海牙仲裁庭公布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实体问题裁决以来,有关该仲裁案的相关报道吸引了世人的眼球。事实上,自2013年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向海牙仲裁庭提起仲裁以来,"南海问题"一直是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媒体外交视角分析了中国和菲律宾主要英文媒体《中国日报》和《菲律宾每日询问者报》对"南海仲裁案"的报道,通过框架分析发现,"双边协商"与"多边外交"之争,"不合法"与"约束力"之争归根结底可以纳入"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之争的范畴。而隐藏在媒体框架背后的是中菲两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对话"与"对抗"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中菲南海仲裁案虽涉及国际法问题,但却不限于法律。未雨绸缪,我们有必要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进行相应的预判,特别是研究如何应对潜在的不利裁决。对此,"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表现为两案均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异议;案件当事人均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案件均涉及复杂的政治纠纷与特定的国际关系。为最终化解"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与非法律措施。类似地,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也可参考美国的部分实践,具体包括:围绕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抗辩,就案件的后续问题妥善制定相关策略,寻求长远的一揽子解决契机,以及做好国际公关与国际政治平衡。  相似文献   

6.
正近来,关于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众说纷纭,这并不意外,毕竟这是百多年来中国面对的第一桩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官司"。中菲两国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以《公约》来审视、框定双方的立场、举措也不奇怪。《公约》第十五部分就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的解决作了规定,要求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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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7月15日,"南海仲裁案"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太平洋学会、《太平洋学报》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海洋战略研究中心等单位共16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围绕"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展开讨论。中国太平洋学会副会长、  相似文献   

8.
南海仲裁案从表面看是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但真正的幕后推手是美国。美国将之作为制衡中国的一步妙棋,妄图以此来化解中国对南海的主权要求。我们从2015年7月8日至13日仲裁庭举行的第一轮口头辩论中就可以看出,美国才是这场仲裁案的主角,无论从文件起草,还是法庭辩论,都是由华盛顿律师一手代理。美菲为了使南海仲裁案引起国际上的重视,还广泛制造舆论,极力渲染南海的紧张气氛,将南海问题说成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藉此向仲裁庭施压。菲律宾大法官甚至以"扩充军备竞赛"为由,对仲裁庭进行威胁和恫吓。然而,由于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该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即使仲裁庭未来做出裁决,南海领土争议问题依然存在,最终还是要通过当事国双方直接谈判来解决。  相似文献   

9.
从主权理论视角剖析南海仲裁案被掩盖的主权问题,现行国际法主权模式实质上是主权绝对性的特殊状态下,国家通过有意识地分化主权内容,放弃或淡化其外围部分以构建有秩序的外部环境,使主权的核心内容得到更好的保护。南海仲裁案属于错误地认识主权的核心内容和滥用强制仲裁程序,从而产生损及主权的越权行为。对此,中国对仲裁结果提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是在自身主权核心内容受到侵害时进行选择的必要保护,这不仅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且也从国家主权理论中得到支撑。  相似文献   

10.
龚婷 《太平洋学报》2014,(12):107-107
<正>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国际仲裁庭对我国提起强制仲裁。2月19日,我国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立场鲜明地做出拒绝接受仲裁的决定。然而,菲方无视中国的一再反对,继续推动国际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国际仲裁法庭亦不顾中国政府于2006年8月25日做出的"排除海域划界等争端强  相似文献   

11.
争端当事国在国际诉讼中采取"不应诉"策略并非"离经叛道"之举,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战略考量。国际法院化解"不应诉"危机的经验表明,争端当事国并无应诉的法律义务,且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判决。国际法院仍应恪守当事方程序平等原则,在确定存在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中国和俄罗斯近期选择不应诉"南海仲裁案"和"北极日出号案"的事例表明,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与例外规定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不应诉"现象。在"不应诉"的尴尬情境下,国际仲裁庭的正当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面临考验。为避免"不应诉"危机的加深,国际仲裁庭宜采取"司法自限"这一路径,在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方面作出更为谨慎的裁决。  相似文献   

12.
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南极条约区域的环境保护愈加重要,《南极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环境争端已在所难免,而《马德里议定书》及其附件关于解决此类争端之仲裁方法相当凸显。目前虽尚未有过仲裁案例,但从南极条约体系的独立性及当前缔约国在南极地区活动的环境影响看,亟需从国际法角度确证解决南极环境争端之仲裁方法的地位和性质、明晰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及其例外、澄清仲裁庭可适用的法律及有关的辅助资料、剖析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某些难题,由此期望能为南极环境仲裁方法的实际效用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13.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试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否定中国主张的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毫无疑问是对中国的属地权威及其主权权利的侵犯。这实质上是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条约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如按这种方式进行海洋区域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以此为基准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么不仅在南海,恐怕整个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结果极有可能引发区域冲突甚至世界大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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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仲裁程序。2015年7月7—8日和13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开庭审理。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2015年11月24—26日和30日,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和并入实体程序的剩余管辖权问题开庭审理。近期仲裁庭很可能就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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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南海国际仲裁有水分,中方可能面临四大压力首先,海牙国际仲裁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不要翻译为国际仲裁法庭,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司法机构。它有点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法院本身,有准司法权,但不具有完全司法权。因此,国际仲裁庭最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叫做司法裁决,而应该叫做仲裁意见。我们要清楚其法律效力中有一定水分。  相似文献   

16.
就中国目前的海洋政治形势而言,南海争端已成为全球热点.从南海争端的问题属性来看,这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化的、结构化不良的政治问题,是一个重要而紧急的战略问题.从南海争端中的战略格局来看,中国面临内外双重战略压力,面临着战争与和平的两难选择.为此,中国应采取系统性的战略措施积极应对南海争端,站在国家战略角度从各层面、各领域展开实质性行动,在做好积极维护主权准备的同时,争取用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南海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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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是检视国际司法当代发展和现实效果的一个典型素材。国际司法机构、实践的增加以及国际司法程序的强制适用是国际司法当代扩张的表现,体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由"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的转变。但司法依据的不完备、司法机制的西方倾向以及司法过程的政治干预使得国际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尚未全面树立。我国既要认可国际司法相对于传统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及其背后的制度性权力价值,也要注意到现有国际司法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我国当前区分参与国际司法的选择具有合理性,应在渐进思路下,通过参与国际司法的改革进程以及推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构建,提升我国的国际司法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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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为蓝本的投资仲裁已经成为投资者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首选.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投资仲裁本身以及运作存在诸多天生缺陷,引发了投资仲裁体制的合法性危机.在坚持投资仲裁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流方法的同时,探讨替代争端解决方法和争端预防政策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应性,发展一种综合性的争端解决体制,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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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20,(5)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有效控制,是关系到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保持平衡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有限实体性审查和公益审查。作为分析样本的重庆地区355个相关案例,反映出实践中司法权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存在着实体审查不当、当事人面临举证和权利救济困境、司法审查事由立法科学性不足等弊端。为进一步释放仲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中的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我国司法审查权应当对仲裁裁决保持谦抑,摒弃现行实体审查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裁决有限司法审查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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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己有不是一个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南沙群岛中的低潮高地的归属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应无管辖权,而且它所作的那些裁判本身也是错误的。仲裁庭无权裁判菲律宾的这两项诉求将对仲裁庭对本案其他事项的管辖权产生严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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