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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司运行中存在着大量的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董事不负重托,以此保护公司的利益。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除了依据法律规定,还应该借鉴经营判断规则,并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终保障来维护公司和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董事是现代公司运作机制的核心,当其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会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笔者从公司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着手,细化对董事竞业行为的判定标准,完善对公司的法律救济体系,以保护公司利益。同时,通过对董事竞业行为许可和离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董事的自由和权益,以期平衡董事和公司的利益并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董事有"使公司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在公司违法时,即使董事没有直接违反以其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应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以董事作为直接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应遵守以公司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外国法律.董事守法义务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在追究董事违法责任时,应慎用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5.
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董事和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但未将监事纳入法定的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鉴于监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为全面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 ,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资本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为扩大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有必要对我国传统的董事信义义务进行检讨,在公司处于事实破产状态时,适度扩张董事的信义义务,使债权人以间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董事信义义务的保护。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坚持以立法为导向,以派生诉讼为救济渠道,以比例原则为责任分担标准,为处于事实破产状态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于信托法上的信托受托人与信托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一直困扰者包括英美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董事的受信义务是否等同于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本人认为,董事的受信义务虽然类推自信托义务,但是已经与信托义务产生了巨大的差别。无论从公司和信托这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上,还是董事和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涵和标准上,都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这也表明了董事受信义务是独立于信托义务的一种新的受信义务。在论及董事的法律地位时,文章分析了代理说、信托说和委任说的致命缺陷,得出董事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受信地位的这一符合逻辑的结论,澄清了理论界的一些误解。  相似文献   

8.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分离的产物,其经营治理是精英即董事之治。如何在保障股东权益而课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必要义务的同时给予董事在经营中必要的灵活权衡,是公司法的一个大课题。在这方面,美国公司法走得比别的国家远。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经营判断规则因其适时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对调和股东与董事的权利、保护董事利益方面成效显著。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不久,公司立法还远不完善,且在董事利益保护方面几近空白,根据国情,参酌日趋完善和适用扩充之美国公司法的经营判断规则,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1.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利益冲突的中心。为了保证公司收购的公正,目标公司董事应严格履行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在规范目标公司董事行为方面,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正:在公司法中增加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在收购办法中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2.
检察官客观义务既是抽象的法概念,也是规定功能的概念,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法律义务,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紧密,是检察官服从法律规范、不为不法行为的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是协助法官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3.
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所担负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凸显出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均确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但忠实义务的内涵与外延缺少确定的表述。作为一项限制要素,如果缺少明确具体的内容,将面临任意限制董事权力行使的危险,进而抑制董事从事经营管理积极性。防止董事滥用职权非常重要,防止任意限权同样重要。因此,明确董事义务的内涵,是判定董事行为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是维持董事权义平衡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一般义务,日本商法规定了董事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另外,尽管法律未作规定,但大多数学者和司法案例根据法律对董事会和董事权利的其他规定又肯定了董事的监视义务。本文着重对上述董事的一般义务以及围绕其而展开的学术讨论情况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分为董事法定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这有利于明确董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注意义务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合理履行技能和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文对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进行了述评,阐释了美国判例法上的经营判断准则,并指出其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现象,在公司收购中,各方利益如何平衡,目标公司股东利益如何保护是十分关键的问题.目标公司的董事负有争取公司股东收购利益最大化的义务.本文分析了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角色和职能,并通过解读美国法上有关公司收购的几个经典判例,进而对我国的公司收购立法中董事义务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上的公司机会理论是英美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规则,其禁止公司董事利用属于公司财产的公司机会。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委托人或受信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该义务要求董事正当行使董事职权,不得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而董事利用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则是与公司发生了利益冲突,董事应根据忠实义务规则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董事(会)在股份公司中执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力。当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往往会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主要表现为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等形态。为了防止董事滥权,保护公司利益,需要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抑制机制,对董事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  相似文献   

20.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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