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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运行的程序环境存在程序空间封闭、程序结构压制、程序结果草率等问题,动议主体的无效性、裁判主体的偏向性、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当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证据范围、证明要求、衡量尺度、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诉讼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需要从程序、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几方面进行改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审查机制,辩护方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明方法需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2.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民间借贷规定》第16、17条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相左,混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抗辩与否认、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应在要件事实证明责任论框架下,厘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明确原告对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以发挥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导作用,提高原告保留证据的自我责任意识。另外,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而仅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并不能明晰债权凭证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结合证明标准和法官心证程度,根据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来确定由谁申请鉴定。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既是诱惑侦查理论研究的核心指向,也是侦查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理论支撑上,随着诱惑侦查基础研究的具体化,特别是其理论阐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契合性,决定了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细化已经具备哲学和刑事法学基础。在侦查实践中,确立与侦查规律相适应、能够较为准确地呈现“侦查中”和“侦查后”的实践程式,能够指导侦查人员较为准确地判断处于不同阶段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在效用考量上,依托总效应与边际效应、效率与公正、善良与正义等要素构建的经济效用、社会效用和道德伦理效用评判标准,能进一步对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细化做出合理评价。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分为客观证明标准和主观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由于待证事实的复杂性、相对性,以及证明主体、证明标准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主观性,证明标准只能是一元化的主观证明标准。主观证明标准有其固有的负作用,但建立相关的制度可以消除其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修订时并未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随后司法解释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设定了一系列标准。由于"情节严重"在四要件下犯罪论体系地位不明确,司法解释采用了混合认定模式致使其认定标准设计不合理。这导致实践中预防刑要素和责任刑要素功能异化、责任刑要素与预防刑要素混同化、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机械化、罪的界限模糊化等问题。"情节严重"不仅是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此地位,在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重构时应将主观要素、预防刑要素、恶劣社会影响要素剔除,同时增加商品流通与否、市场失序的原因、对象受害程度、行为性质边界等要素。  相似文献   

9.
证据法专家们一直将研究视野局限于诉讼证据制度,忽视了对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行政证据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由于行政活动与诉讼活动的价值取向不同,行政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亦有区别,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审查认定等核心制度上有着独立的规则,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被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标准应当根据效率性、经济性和权利保护等因素确立多元化的标准;审查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应当引入自由心证制度.  相似文献   

10.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而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遏制、惩处毒品、走私等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诱惑侦查仅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对于控制下交付,应当在适用主体、前提、目的以及审批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2.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当事人取证能力的薄弱,法官倾向于将客观证明责任转化为主观证明责任来加以使用,笔者得出客观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证方向的指引。而由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中规定的极为不明确,导致二审改判率的上升,因此笔者主张在实体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得更为明确,给法官以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4.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则是这一核心中的核心。但我国证明责任制度问题重重。在弄清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要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多角度进行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5.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6.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适合于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此为诉讼证明标准设定的认识论前提。“客观真实说”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在诉讼法理上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法律真实说”关于真实标准的主张也是多余的。只要承认并对自由心证原则予以纯正把握,则两说及其论争可以终结。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无罪辩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称口供。无罪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侦检机关有罪指控的申辩和解释,是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罪辩解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较强的主观性及对指控的抗辩性等特征,真实的无罪辩解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由于司法实践中,轻视无罪辩解、重视有罪供述的问题较突出,必须加强对无罪辩解的保护,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研究无罪辩解问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证明标准,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但证明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检、法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部门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部门行为的扭曲,损害社会利益。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促使部门和社会之间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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