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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厚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4):555-559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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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厚勇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4):555-559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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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静静等待自己最终的判决。此前的2006年9月5日,因受贿670余万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贪污18.74万元,雷渊利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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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新闻背景:2004年,湖南省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涉嫌贪污巨额公款被依法传讯到检察院?办案人员从杨祥云的供述中惊奇地发现,他贪污1495万余元公款的主要原因,竟是因为自己与情妇刘清芳签订了一纸“婚外协议”.协议约定在两年内将资金积累到10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跟各自原配离婚然后结为夫妻为了达到目的,杨祥云从此伙同刘清芳不择手段地侵占公款来打造爱情和婚姻,结果俩人结婚不到半年就双双落入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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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杨立峰就任广西柳州市税务局副局长,1991年任局长。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他担任了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后又兼国税局长柳州市市长助理。自1992年至1997年,杨立峰贪污公款277万元人民币,还有1052万余元人民币、3.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擅自挪用大笔税款进行投资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950万元损失。2003年6月,时年56岁的杨立峰因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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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50年代初,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了一个“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其中规定办公用品不得私用。无独有偶,1936年3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也曾通过了一个铲除贪污会议,其中有一条也是公务员公用信笺不得私用,违者以侵占公物论罚。看起来.惩治贪污已经到了苛酷的地步。不料随后冒出的刘瑞恒舞弊案,让大家看到了真实发生的贪污舞弊根本不是几张信笺的事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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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小宁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一 从实践上看,中国共产党是一贯重视廉政建设,始终坚持反腐败斗争的。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作为根据地政权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就很注意反腐败斗争,主持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法律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中指出,只有清除投机腐败的坏分子,“才能巩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坚持在中央苏区反贪污、反浪费的斗争。毛泽东于1937年3月13日重新签发了《惩治贪污及浪费的办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当时的红色政权对廉政、反腐败问题抓得很紧很坚决。如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贪污满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徒刑,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徒刑,并一律追回非法所得。凡公务员,对贪污知情不报者,按情节轻重以渎职罪论处。”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凭着她那艰苦奋斗,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克服了各种困难,战胜了强大的敌人,赢得了战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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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式,从主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两大类。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需要探讨的是主体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及其对贪污共犯的构成的影响。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主犯与从犯的共同贪污,此类共同贪污的主犯与从犯都应当按照贪污来处理: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教唆犯应当按照贪污处理;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应视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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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惩贪措施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淮建利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1):141-144
宋初 ,太祖、太宗针对官场严重存在的贪污问题 ,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治理措施 ,在体制上 ,削夺地方财权 ,限制地方官员无度贪污的条件 ,禁止官员以权经商 ,加强国库管理 ;在监察体系的构建上 ,注重严格选择监察官员 ,建立举报贪官的奖励制度 ,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在打击贪污方面 ,从严立法 ,从严执法 ,惩治了一批贪官污吏。其中一些措施是值得认真研究并加以借鉴的。同时北宋初年惩治贪污也有其有限度、不彻底、不全面的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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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23年
徐进辉介绍称,在已被劝返或抓获的49名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中,涉嫌贪污犯罪11人,涉嫌行贿受贿犯罪31人.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6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人.潜逃10年以上的有3人,时间最长的是23年.如涉嫌行贿1000余万元的深圳市远望谷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徐某,在国际追逃政策影响下,于2014年11月27日回国投案自首.涉嫌贪污700万元的湖南省安乡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原主任徐某从泰国回国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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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关于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提议引发了社会大范围的争论,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文章回顾了犯罪学史上各个学派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和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相关国际条约,从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经济犯罪"四要件"的区别、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死刑的功能等法理学角度和现代民主政治宪政的要求、权责相一致的要求等政治学角度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基于心理学的期望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而反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废除。现阶段我国贪污受贿罪死刑中存在的问题是不严格执行死刑带来的犯罪行为与惩罚之间必定性的缺失,应提高死刑判决标准并严格执行死刑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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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请看下面一组报刊披露的案例:在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受贿数是374万余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566万元;在原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贪污、受贿20余万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300余万元。在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的经济犯罪中,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百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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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宇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3):37-41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犯罪的认定作出较大的修改,《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罪被视为数额犯,贪污的数额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它忽略了贪污行为的情节。针对这种单一的认定标准,新修正案将贪污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将贪污的数额认定为其中一种情节,这种定罪与量刑上的修改相比较以往而言,是一种根本性的、理念上的转变。新修正案设置的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对贪污罪法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