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6.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主要介绍作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立法设计方案。首先 ,本文阐述了财产继承制度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继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其次 ,本文详细地提出了继承编的“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和“遗产的处理”方面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属性使得遗嘱信托的设立与执行需要同时符合继承与信托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赋予了遗嘱信托在继承法框架中的合法地位,但依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不相衔接的顽疾。从涉及遗嘱信托纠纷的裁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存在遗嘱信托的定性混乱、遗嘱信托效力的裁判思路不一、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信托诉讼适格主体的判定规则不一、遗嘱信托的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为完善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与制度框架,应当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遗嘱信托与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审判思路,弱化遗嘱信托的要式主义,明确受托人的诉权与受益人的代位诉权,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完善遗嘱信托中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完善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督机制,以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实践需求的遗嘱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均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规则作出了规定,并各具特色。大陆地区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某些规定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需要从立法上通过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和完善口头遗嘱规范等多方面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