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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公司重整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大企业的破产。公司重整计划是公司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内容、通过与认可、执行直接影响着公司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功能发挥,在整个重整程序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在参照、比较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公司 ,尤其是股份公司的破产 ,因其所具有巨大的牵连性 ,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效应。可谓是应运而生的重整制度 ,在这方面较破产与和解制度具有相当的优势。我国近期将对重整制度依法确认 ,而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 ,即我国重整适用主体的范围 ,也应是我国重整立法中颇具现实意义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3.
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因平台企业主体和债权人主体认识存在误区且缺乏互信、重整程序模式较为呆板而难以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将预重整制度引入平台企业领域,并结合平台企业的特殊性,从赋予多方主体程序启动权、界定预重整制度与邻近概念的关系、尊重私人意愿的同时尊重审判执行活动、确立禁反言原则并完善救济程序等方面对预重整制度进行改造,从而构建适用于平台企业的预重整制度,凸显其连接破产重整程序的桥梁纽带功能。  相似文献   

4.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地区)重整立法均予以充分重视。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之也加以重点规定。从拟定、通过、批准与执行等四个方面对重整计划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在阐析企业财务重整的涵义及意义的基础上,对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两种方式作了比较完整的论述。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加重债权人经济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等。从加强财务重整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管理力度,开展财务重整审计,保护相关者利益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重整制度是以恢复债务人正常经营进而避免其破产为目的的制度,以阻止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前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在重整制度中有必要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重整计划这一环节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从这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7.
企业重整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防止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 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可以整顿, 且整顿制度不够规范。本文从建立企业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出发, 认为, 我国应制定一部完整的《企业重整法》,并着重论述建立企业重整制度的原则及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8.
破产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浙江海纳、河北沧化等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进入了重整队伍,但由于缺乏针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性规定,他们的重整之路遭遇了不少困难.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运行现状着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债转股、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等进行针对性的探讨,可以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与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从而促进上市公司重整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中国现行破产整顿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的这一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企业重整制度之间在法律关系、适用主体、法定程序和执行机构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相关的在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构建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中国需要进行一次新的重整立法,并就中国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如何进行重整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性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的立法目标是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再建和清理债权债务。中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立法失败的典型受到广泛批判,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时没有理清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机制。在中国破产法重新修订之际,笔者重新认识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内在机理,提出建构有效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战略思路。  相似文献   

11.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12.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13.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基于域外发展趋势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等国际文件对困境企业拯救二元机制的规定,结合中国语境下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实践情况,通过揭示法庭外债务重组无法避免的“钳制”问题和有限约束的“效力”问题,分析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相通规则与内在关系,明确了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的背景、原因和基础。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要对衔接程序和衔接制度做出立法安排,主要包括预重整路径选择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衔接主体和衔接效力等制度的设计。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合理衔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对困境企业拯救的司法效率,也为正在进行的中国破产法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丁燕 《东方论坛》2014,(3):122-128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诸多有关股东权益调整的法律争议,从法理角度分析和实务角度考察,公司重整中对股东权益调整具有正当性。已被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应由破产立法明确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直接予以调整;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重整计划制定人应在调整方案中对大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削减。若股东组表决未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后,方能实施强制批准。  相似文献   

16.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17.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存在所谓的"合并重整或者整体重整",是违反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如果具备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应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之,而不是创造程序搞"法外之法"。即使这些关联交易者具备重整原因,也应分别受理、分别申报债权、分别进行程序而不是合并重整。  相似文献   

18.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国对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经验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案例,以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9.
1907年《大清破产律》废止以后,清末民初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种“根据商业习惯、间或参照破产律的法理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上海商事公断处作为民初的民间仲裁机构,其处理的上海大有机器榨油公司破产案,反映了民初破产法缺失下民间破产案件的处理程序及习惯和法理结合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近代破产案例。  相似文献   

20.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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