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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1 毫秒
1.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2.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相似文献   

3.
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德国政党的规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德国政党法的重要渊源。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对党禁案,特别是政党财务案的审理体现了对德国政党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贡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作用不仅在于通过对政党活动的匡正导引,促成了政党法的制定和完善,使德国宪政体制中的政党逐步走向成熟,更重要的是透过判决确立和培植了政党自由、独立、平等等理念。  相似文献   

4.
宪法保障和人权发展二者相互促进。人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各国宪法都有所规定 ,我国宪法从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方面给予了切实保障。完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制度以及设立宪法法院都是实现人权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宪法的特别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 ,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而是宪法的特别法。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不仅是学理问题 ,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 ,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其宪法的特别法这一性质 ,不因与宪法的抵触而无效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其特别法 ,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则相应地属于宪法解释 ,并因此得以改变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先例”。  相似文献   

6.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司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概括了外国违宪制度的相关类型和发展趋势,据此提出从宪法引用、违宪审查两个方面均应司法化的观点。分析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在法理上、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到“违宪审查委员会”再到“宪法法院”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其审判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违宪裁决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以及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独立于德国普通法院的审判权,是一种监督立法权、行政权、普通法院司法权的政治性权力,它的违宪裁决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8.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9.
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相关。在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形式予以救济,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形式;在美国,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的方式,予以救济;在联邦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和宣告法律违宪的方式予以救济;在法国,则由宪法委员会进行救济。各国宪法基本权利法律救济的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仅对我国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提供了参考与借鉴,而且也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10.
宪法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同时又是控权法。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是法治进程当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导致宪法权威倍受置疑。借鉴国外典型的宪法诉讼(或称违宪审查)模式,从两方面入手强化中国宪法的保障功能:设立宪法法院,行使具体审查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树立宪法权威;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行使抽象审查权,防止立法权、行政权滥用。  相似文献   

11.
200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里斯本条约的合(宪)法性所做的判决引起了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欧洲一体化的主导权究竟应当由成员国掌握还是由欧盟掌握。判决的支持者认为,该判决有力地保障了成员国本应享有的主导权,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权仍将一如既往地防止德国在与欧盟的关系中陷于被动地位;判决的反对者则认为,里斯本条约的意义在于使欧盟获得主导权,但是该判决为了狭隘的国家利益违背了这一精神,因此必将阻碍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孰是孰非?后里斯本时代的欧盟究竟距离同一个欧洲的梦想还有多远?我们可以通过梳理里斯本条约案中的法律逻辑来解读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是德国当代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以德国基本法中“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原则为基础,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功能;同时将人民主权等原则转化为国家机构的具体义务;并且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有机联系起来。该理论是战后德国宪法学在价值领域的重要理论:同时也在方法论上受到批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既要防范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私领域,同时又促使国家履行其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13.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4.
从19世纪德国统一以来三部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中国家元首从皇帝到礼仪元首的嬗变中可以看出,国家元首地位转变的主要因素是政治民主化的推进。由此可以看出,近代以来德国所经历的是"外植内生结合型政治现代化模式",所走的是渐进与突变相结合(改良革命型)的曲折道路。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进所谓以“违宪审查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宪政改革”,至2001年“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30号解释”方才将“最高审判机关”确定为“司法院”的改革目标。2013年,“司法院”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拟从“大法官”组织的“法庭化“,便捷“人民声请释宪”等方面改革“违宪审查制度”,试图通过落实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结论和“释字第530号解释”的意旨,强化“违宪审查制度”的司法审判性质和个案救济功能。但“宪法法庭”仍然无法对个案中人民权利进行积极、直接的救济,是为该草案最大遗憾。长远来看,回复至“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之制宪本旨”是未来我国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改革的核心。  相似文献   

16.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法院这一专门审查机构来完成,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则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能。中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对象与方式、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后果方面存在差异,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符合国情需要,但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相对独立的审查体制与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也值得我们借鉴吸收。  相似文献   

17.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面临有限资源无法充分满足日益增长需求的瓶颈.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有具体的规定,但审查建议的受理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遴选机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标准,细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程序,增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遴选的透明度,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机制.  相似文献   

18.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承法律委员会原有职权的同时,增加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权。这对促进以往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合法性审查向合宪性审查转变具有积极作用,对宪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行为违宪监督纠正处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亦启发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要素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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