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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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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与处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注意的问题,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及行为人盗窃、诈骗未遂的,是否能转化为抢劫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提出对第269条提出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3.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未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的"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应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与普通抢劫罪质相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在刑法上同等对待,以确保立法与司法一致性.相对责任年龄人具有对转化抢劫行为的认知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转化抢劫的先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阻却转化抢劫构成.  相似文献   

7.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8.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9.
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10.
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1.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构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本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属于非身份犯,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可做同质性评价,司法实务中的生态环境也认可这一观点。在此前提下,依行为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轻重采取不同的出罪机制或者弱刑罚化路径,能够彰显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从而,实现规范与政策的有效弥合,达到制度与理念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后,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或者通过被害人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情形,关于这类案件,实践中无论是定性还是处罚都相当混乱,有的认定为抢劫罪或绑架罪一罪,也有的认定为数罪,在认定为数罪之后究竟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又存在争议。那么如何给予绑架型抢劫行为正确的评价,如果仅从传统的构成要件比较来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因此,可从事实行为类型化、法条关系、罪刑均衡等角度来重新反思含有绑架行为的犯罪,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确适用也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
目前司法解释将抢劫毒品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不如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司法部门以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确定抢劫数额,不如根据毒品数量对应不同等级的法定刑;参照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等级,多次抢劫毒品行为应当成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犯罪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次数认定。抢劫毒品多次与毒品数量竞合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情节,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计算,不同毒品种类累计可予依法折算。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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