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侵权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而自然人人身权的保护,尤其是其中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更是侵权法的重中之重。因此,本文拟对英国侵权法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制度)作些介绍,以期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下面我们具体分两个方面介绍英国侵权法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制度。一、对伤残者的赔偿在英国,因侵权而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包括金钱损失(PecuniaryLosses)的赔偿及非金钱损失(Non-PecuniaryLosses)的赔偿两大部分。下面我们分别对此予以阐述与介绍。(…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学者有两种提法。一是《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对受害人的补偿。它仅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的那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值得提倡而且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对极端自然事件造成的损害,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救济机制,其一为侵权法和社会保障赔偿模式,其二为保险赔偿模式,其三为基金补偿模式.侵权法有利于提高预防灾害发生的积极性,但很难适用于自然灾害.社会保障主要关注人身伤害,对财产损失基本上不予关注.保险模式不仅有利于发展保险市场,提高受害人自救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使灾害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基金模式体现了国家福利思想,便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但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其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关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证成,这是大多数美国学者不遗余力对其进行论证的主要原因。惩罚性赔偿高于受害人可见的实际损害部分,填补的是受害人私人可见损害背后的无形损害。该无形损害通常难以用金钱衡量,这就是惩罚性赔偿通常以可见损害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的原因。无形损害可以是受害人私人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也可以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于侵权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场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受害人积极主张权利,并借助于受害人个人利益损失的赔偿填补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令被告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1.
民事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最高准则。违约损害赔偿以期待利益为最高赔偿范围,同时应接受可预见性的限制。侵权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应接受因果关系的限制,并应逐渐扩展至债权和纯粹经济上损害。  相似文献   

12.
现代侵权法在理论依据、体系构造、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方面与近代侵权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推行,现代侵权法也面临新的挑战.我国侵权法的制定,因应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首先在宏观上着重解决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侵权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如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4.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因果关系、归则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6.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7.
史黎 《学术探索》2014,(7):22-26
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为是社会风险的根本源头,而大规模侵权则是社会风险中的一个极端,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无法适用于维护大规模侵权的受害者,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维护大规模侵权受害的权益具有可行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人们的权益,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应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现实可行性以及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既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所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也是中国《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险法》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立法并未完全解决该难题。学说多围绕比较法上的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或选择模式展开讨论,见解不一;审判实践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各有不同。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应依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判断。  相似文献   

19.
单独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是未来民法典债篇的组成部分,这是债法结构原则的要求,也是侵权法和债法的历史联系;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具有多元意义,侵权法的制定应该锁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完善补充性的请求权,尤其要关注停止侵害请求权,其本质上是不作为请求权;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法保护法益的列举虽不尽完美,但仍有其价值,不尽之处,需要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工合作以为弥补.唯有如此,侵权法才能在救济受害人的同时,切实保障加害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20.
李长勇 《齐鲁学刊》2012,(1):106-110
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主体、最长期限、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亦可以不具有对等性。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