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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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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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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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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细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107-125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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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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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唱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1):148-157
环境侵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章和相关环境特别法共同加以规定,其中加害行为的构成,有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两种不同理解路径.选择违法性路径解释能促进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协调《民法典》和环境特别法体系.违法性具有过错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并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理论依据,应区分受侵害的权利和法益,结合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分类及其权益保护来具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运用结果违法判断违法性,适用于实质性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则运用行为违法方法判断.行为违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加害行为严重程度、作为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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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讨论中,对此仍然有反对的意见.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中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8.
归责原则作为归责的“规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责任形式,而非民事责任形式决定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二元归责”原则,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立法政策。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保护的有限性及其请求权竞合等特性,影响乃至决定着“二元归责”原则的适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素,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之趋势。侵害知识产权的“二元归责”原则,与该立法趋势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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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予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考量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与其加害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而属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主要考虑被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至于属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除应当考虑被害人因素,并对加害人的加害情状、加害事由、以及加害人资力等因素加以考量,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相似,但异于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考量因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判断同构性及相似的功能、目的。因此,有必要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正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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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大卫·里斯曼所言,当今社会已经由生产性社会转向消费社会。然而,消费社会并不止于物的“丰盛”,其成为其所是的根本在于其具有完备的符码规则、话语体系。正因此,其呈现出平等、民主化的幻象。要透过幻象进而认识消费社会的真实的社会结构,需要通过解读消费社会的区分逻辑达成。笔者认为,鲍德里亚《消费社会》一书为我们提供了解读该区分逻辑的锁钥。在文章中,笔者在结构主义语境中对区分逻辑加以分析,以此为基础,解读《消费社会》中的区分逻辑。由此,揭示消费社会真实社会结构的生成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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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当代文学英雄叙事传统的承接和延续,"新时期"文学"英雄悲剧"的叙事必然遭遇重构"个人"与"整体"关系的多重挑战;同时,与"受害者"和正剧英雄的形象相比,悲剧性"英雄"的塑造提出了更高的人格建构要求."新时期"英雄悲剧的叙事不同程度地陷入叙事矛盾导致的文本困境,尖锐地暴露了个人自我的成长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两难处境,也预示了当代文学英雄叙事传统的落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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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1):40-46
“两课”是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 ,“三进”是“两课”的根本要求和归宿。如何卓有成效地使正确理论“三进” ,是关系到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后继人才的大问题。多年来“两课”教育作出了重大贡献 ,也存在一些问题。课题组经过调研论证 ,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坚持“三进”重在“入脑”、教学内容务求科学、方法手段贵在创新、师资素质与时俱进的改进思路。得出结论 ,为了实现“三进” ,必须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 :价值取向由传授知识到转变思想的根本性转变 ;教育理念由教师中心到以学生为本的根本性转变 ;学习方式由被动接受灌输式到研究式学习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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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常被解释为人类的意志 ,不同的志向可以创造不同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向称“王法”。“王法”的设立是基于帝王之志 ,而所谓帝王之志 ,不过是一种无穷大的私心 ,力图由一个人、一家人或一种宗派势力垄断政权、把持天下、包揽一切资源的产物。真正的王法真正的儒者宽恕之道 ,用现代术语来表述 ,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实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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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哲学、诠释学和宗教现象学等视域加以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言"的天与西方基督教中"言说"的上帝存在着以下不同:由于天"无言",使其所指隐含着多义性和随意性,而由于上帝"言说",使其所指被限定为独一的位格神;"无言"的天"出场"的时间性极其模糊,而"言说"的上帝"出场"则具有清晰的时间性;人与"无言"的天之间是"我与它"的共生关系,而人与"言说"的上帝之间则是"我与你"的对话关系;"无言"的天更多的是"直观地"启发人,而"言说"的上帝则往往"临在地"启示人;对于"无言"的天,人主要通过感悟和体会去认知,而对于"言说"的上帝,人只能借助信仰和激情去体认;"无言"的天以"道说"而澄明,"言说"的上帝则因其话语不断"冥化"而隐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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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性与“起点”说——“回到鲁迅”的启蒙内涵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到鲁迅那里去"的呼吁开启了新时期文学研究"重写现代性"的进程,是有着启蒙运动的先声意义的,其科学性内涵在于表现出了一种"回到起点"的思想自觉。鲁迅的"起点"思想意味着"回到鲁迅"的本质问题在于"回到自己",其价值不在于创造一种"目标"或"范本"的偶像意义,而在于具备一种"做梯子"或"踏脚"的启示意义。以鲁迅为起点,就是鲁迅研究的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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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重新讨论休谟关于“是”与“应该”的问题 ,指明二者断裂的结构 ,进而阐释事实的复杂性 ,通过增加事实的价值负荷来填塞从事实到价值的鸿沟。在此基础上 ,重新理解真理以及真理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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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课”教育肩负着对青年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的教育重任 ,“知”“行”统一是“两课”教学区别于其他文化知识教学的突出特点。“行”重于“知” ,“身教”胜于“言传”在“两课”教育中尤为显得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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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人的本性,但它必须通过人的物化活动,在人与人的社会联系中才能具体地实现出来.这样,人的自由本性又表现为人的自主活动特性和人的社会性,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人的自主活动和交往关系的发展,人们在客观上提出了全面发展自己的要求.但全面发展是离不开人的自由的,自由既是全面发展的前提,又是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即形成有自由个性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