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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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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祖全  熊伟 《兰州学刊》2005,(5):191-194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对胎儿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就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以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2.
职业病病人的人身损害通常具有缓发性、不可逆等特质。《职业病防治法》第58、59条分别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在本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补偿,如要实现损害之全部填补,职业病病人可以选择从契约关系、侵权行为、保险契约、法律之特别规定等视角,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请求用人单位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4.
徐静 《社会科学》2012,(3):105-112
被侵权人致死情形之下,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权利与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权利集于近亲属一身。无论是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还是近亲属自身固有的请求权,均应该涵盖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两方。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背景下,厘清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对相关条款的解读,以指导法律的适用。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财产性的损害还是非财产性的损害,均应该承认其可继承性,才能全面保护被侵权人和其近亲属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法律漏洞,其不同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现行法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的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替代模式;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中工伤待遇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竞合关系。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74-180
私法和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分析路径和思维方法,对我们研究环境请求权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环境请求权是环境权利人享有的为满足其环境利益或为维护其环境权利的圆满状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环境权实质上蕴含着公众向政府提出的环境请求权和通过政府或直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公众作为环境请求权主体,将环境资源管理权信托给政府,政府取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由环境请求权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承载的利益决定,包括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的公共性健康权益侵害和公众生态性权益受损的事实。  相似文献   

7.
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刑法学与侵权法学发展的结果。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的保护,仅从公法的角度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是远远不够的,应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应建立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石冠彬 《学术月刊》2022,(4):121-130
精神损害赔偿不会有损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相反能彰显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其基本功能在于对被侵权人予以补偿和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从本质上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决定了间接被侵权人作为独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适格性。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肯定违约行为也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情形也明确纳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谓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凸显了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是前民法典时代相关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从部门法规范衔接角度来看,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既无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有悖于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所确立的责任承担规则,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彻底否定。  相似文献   

9.
成靖 《理论界》2007,(5):76-77
我国近些年来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事故有增无减,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传统民法的契约和侵权法律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予以保护。在国外,法律实践发展出了产品责任这一新型的责任制度体系,我国也初步建立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先进经验来完善立法,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应对国外企业的竞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0.
华沙体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经历了从身体损害到人身损害,从从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到单纯的精神损害的争议,逐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争议远没有结束.我国国内司法实践认为无论是否具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都是可赔偿性的损害.  相似文献   

11.
鲜明 《天府新论》2005,(Z1):178-17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三种形式雇员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工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候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失责任;第三人伤害雇工的,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关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在我国被规定为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事实上涵盖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受害人依据侵权责任同时主张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显然是以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立法方式的简洁性而特别规定了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概念,引发了法理悖论。笔者从两则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入手,在列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同时,采用法律概念分析的方法,以民法理论中的概念为中心,力图重新构造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3.
胎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中至今尚未得以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对此也无定论。本文从该问题的几个基本问题出发,对于胎儿精神损害赔偿中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的问题以及各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例以及发展历程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保护医护人员法律规范的不足,医疗暴力后的人身权益救济体制不完善及经济赔偿不到位下的救济制度欠缺,都加剧了医护人员在医疗暴力后的法律维权困难。对此,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对医护人员人身权益的保护,建立良好的医疗关系,以消除医疗暴力行为,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无论其被理解为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对其侵权责任构成并不产生影响。由于个人信息中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属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益和具体人格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叠保护。其中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为最大程度化解立法上的冲突,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则产生请求权竞合,信息主体可择一主张。个人信息侵害具备筛选受保护法益的功能,与损害有区分的必要。无论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利用,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既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个人信息权益自身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当各自获得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16.
赵丽敏 《理论界》2010,(2):78-79
对于胎儿的利益是否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各国存在着不同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也就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也注重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但是还不够全面和完善。目前我国民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应当从胎儿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在考察国内外胎儿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有关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目前,因大规模侵权而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中,人身损害债权由于不具有优先性而得不到圆满的实现。我国在立法上尽快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得以优先实现的一种最佳方法。同时,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是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只要求在离婚时适用,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客观上削弱了该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背离了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重构之必要。一是建立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完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取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性的规定,赋予受害方配偶选择诉权的权利。三是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20.
论胎儿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昕 《广西社会科学》2004,(11):104-106
如同作为自然人的“后身”———死者享有名誉权和著作署名权一样 ,胎儿虽非自然人 ,但作为自然人的前身 ,其属于潜在的民事主体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 ,不应只局限于继承法领域享有继承权 ,而应扩展到侵权行为法领域享有健康权 ,这才是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完整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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