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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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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佃制与近代江南租佃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人说,近代江南农村流行永佃制,佃农取得对租地的永佃权,封建剥削减轻了,佃农也就摆脱了封建主义的掠夺和压迫。还有人甚至说:“江南无封建”。近代江南农村流行永佃制,佃农取得永佃权,所受的封建剥削和压迫是否减轻?是否能由此得出江南无封建的结论?在这里发表一些不同的意见。(一)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永佃制成为江南地区主要的租佃制度。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  相似文献   

2.
永佃制是我国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 ,是发展得较完备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永佃制下永佃权的出现使佃农获得稳定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佃农的利益有了较多保障 ,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当前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突破口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突破了原有的“集体所有 ,共同经营”体制 ,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债权性、难流转等局限日益明显。因此 ,我们在土地使用制度上借鉴永佃权稳定、易于流转的优点来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是有益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论永佃权在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又主要是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作为改革现今农地使用制度的有益借鉴,已为许多学者所肯定。但永佃权制度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对接,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认为,两种制度对接的基础是两者间诸多的共同性;依据永佃权制度,现行制度下"三提五统"的征收,应以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而不是以全村农民的收入为标准;当永佃权在被赋予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后,农地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4.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还是针对私人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其终极所有权依然归属国家。受"王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总是关注于土地的"所有""占有",而更多关注的是基于土地的"收益",是为了获得这一收益而力求享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业权",这在明清地权契约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业权固然是多重权利的组合,但却彰显着浓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即强调对土地的经营与收益权利,而并非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权利,相对于现代所有权概念,"业权"更能够实现对田骨田皮权利范畴与属性的表达。  相似文献   

5.
从永佃权理论的产生背景、发展、永佃权人享有的权利、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以及永佃权人的保护五个方面,探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论与永佃权理论的相似之处,进而得出后者是前者主要理论基础(或依据)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国家法的实效性并不简单的取决于其强制力,而与民族地区所处社会的和谐度有关。国家法是一个有缺失的社会规范,它在民族地区要发挥社会实效,必须借助民族习惯法实现本土化。国家法应确认民族习惯法的基本正义,承认民族习惯法必要的生存空间与司法适用效力,实现与习惯法的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习惯法应借助国家法实现规范化。国家法与习惯法彼此应从"制度认同"到"文化认同"。  相似文献   

7.
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它是历史中人们在面临人口增长压力下,比较不同土地制度的相对利益而自然选择的结果。永佃制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制度,它的产权结构对地主和佃农都提供了激励。文章的土地制度演化博弈模型说明,在未受人口压力扰动的情况下,永佃制和定额租制是两个吸收域,人们选择哪一种土地制度依赖于其所处的初始条件;在人口增长的持续冲击下,永佃制是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的制度。研究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演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怎样实现农场化经营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8.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制度空间与“合法化”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内的民族地区至今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蕴含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制度空间,宪法和法律的诸多条款都为少数民族习惯法进入国家法提供了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并未有效地利用国家法的制度安排,通过自治立法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而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冲突。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调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自治立法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的、积极的内容,在司法过程中合理借鉴优良的习惯法,能够消除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永佃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作为抗战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对于稳定租佃关系、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独到之处。目前,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呈现诸多缺陷。我们可以借鉴抗战时期的永佃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永佃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作为抗战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对于稳定租佃关系、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独到之处。目前,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呈现诸多缺陷。我们可以借鉴抗战时期的永佃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1.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它一直在民间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习惯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习惯法跟国家制定法在法的规范、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冲突,因此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对两者进行调适,从而既维护了国家制定法的威严,也有效地发挥了一些善良、合理的习惯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国际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可持续发展是指 ,既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能保证后代的充分发展的永久潜力 ,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的全面发展又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发展。它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项权利。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对现代国际法乃至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深刻而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3.
董必武是新中国在政法工作方面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认为执政党要通过依法执政的方式,逐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不宜再开展大规模群众运动,应当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做到依法办事.要党政分开,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
法治现代化中习惯法地位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法作为规制社会秩序的有效本土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蓝图时,是不能小视的重要资源。在今天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习惯法的地位更显重要,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成就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还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在此较量中,习惯法当仁不让的扮演着与国家法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发展和社会秩序大任的角色,这也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搞清楚习惯法的含义、厘清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问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就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学者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反对法院地法、赞同船旗国法的观点。法院地法固然有其缺陷,但更多的所谓弊端是学者杞人忧天。由于方便旗船的盛行和船旗变更两大问题及其他相关考虑,船旗国法不宜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若不能在法律修改中客观而精细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维持法院地法规则比改弦更张为船旗国法规则更适宜。  相似文献   

16.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职能。它既受法律保护 ,又受法律制约。为避免舆论监督与国家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 ,舆论监督必须在按照新闻规律办事的前提下 ,依法维护媒体、国家和公民的正当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舆论监督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相似文献   

17.
从税法公平原则谈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法公平原则是税法应遵循的一项首要原则,但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并没有明确把它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增值税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突现。鉴此,按照该原则的要求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并加以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现代性的法律制度打破了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秩序,但由于缺乏法理念的精神支撑,现代法治秩序并未能有效形成,中国社会明显具有后乡土社会的特质。法治视域的后乡土中国不同于乡村中国,它强调的是传统社会对现代国家的认同。今天依赖现代国家的权威推进的法治现代化仍在继续,通过法治启蒙消除传统观念形成的障碍显然十分必要。后乡土中国的法治启蒙,不是观念上的普法教育抑或法治宣传,而是要通过对多元利益的调整来充分的保护权利,通过宪政制度的建设来有效的限制政府权力,以强大的利益召唤力来唤起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  相似文献   

19.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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