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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而非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2.
传统主流理论认为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但当前社会权可诉性在国际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逐渐获得承认。社会权可诉性有其坚实的法理基础,社会权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基本逻辑起点,而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理念,社会权本身蕴涵着救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然而社会权需要国家雄厚财政的支撑,所以社会权可诉性存在"限度"问题,即社会权可诉到什么程度,其衡量标准是"国家最低核心义务"和"基本生活水准",这个标准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是可以量化的。有社会权权利主体,必然有义务主体的存在,传统理论认为社会权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家,然而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权力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体承担起社会权的义务,且社会权国家中心责任有向非国家行为体转移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并作为生存权的核心内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社会救助义务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在其无法以自力维持生存时而给予物质帮助或非物质上的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维持生存之最低生活水平的义务。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公民社会救助权利是国家的当然义务,推动社会救助的进步,实现公民生存权也最终有赖于国家救助义务的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履行的程度是公民权利保护实现程度的关键,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首要的是需将国家义务法律化,具体包括宪法、条约和法律途径;其次是需要厘清具体履行义务的主体,完善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最后是完善义务不履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际形势、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国家自卫权作为一国的自然权利,其行使对象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在9·11事件以及随后一系列以美国为首的军事行动后,能否针对非国家主体行使自卫权,以及非国家主体的行为与国家责任等问题都成为行使国家自卫权的争议焦点.应当肯定的是,针对非国家主体可以行使自卫权,但同时必须对其行使进行限制,防止名为自卫实为侵略的行径.此外,对于是否构成武力攻击应当从程度上进行判断,并且应依国家责任规则来判定武力攻击的归因问题,而不得仅因国家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而将武力攻击归于该国,从而对其行使所谓的"自卫权".  相似文献   

5.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对乡村医生培训有利于实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本文从健康权的国家义务角度探析乡村医生培训的理论依据,得出如下结论:乡村医生培训是法律赋予乡村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卫生法保护公民健康原则的体现,符合生命伦理学对医生职业规范的要求。是我国现阶段卫生工作方针和现代医学模式对医学教育影响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6.
当代风险社会,国家对其公民有“生存照顾”之义务.政府公共警告作为政府履行“生存照顾”职能的重要手段,在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时常常会触碰营业自由,显现基本权侵害品质.德国宪法法院通过的“基本权保障领域→千预→宪法上之正当化”三阶审查模式判断国家资讯行为对基本权侵害及法律责任.在中国,该审查模型可以转换为“受案范围→侵害构成→有责性”三阶段审查.国家资讯行为性质本身不是考量因素.资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及发布程序的合法性是判断政府公共警告是否构成营业自由干预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7.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8.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患者实现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和条件。它是由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作为治疗行为的说明、劝告转医的说明等内容组成,对医师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上应当采取折中标准的观点。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需要,可以免除此项义务。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对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中以下四种不同的行为体观进行了分析:现实主义的行为体观,即“国家是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从属于国家行为体”;新自由主义的行为体观,即“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行为体,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也发挥作用”;建构主义的行为体观,即“国家是主要行为体,但由文化建构”;“否定主权国家行为体,推崇非国家行为体”的极端的行为体观。笔者认为,对行为体观的多种理论范式的分析比较,有助于全面地认识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  相似文献   

10.
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保障和维护儿童的受教育权,督促国家、社会、家长、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在教育过程中,视儿童为个体权利主体,并从这个角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义务主体在履行其义务之时,必须从儿童利益出发,以儿童利益为本位,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义务教育中涉及儿童事务的准则。如果义务主体之义务行为会导致儿童不同利益的冲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成为权衡、处理这种冲突的准则。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儿童权益与社会具体利益的冲突,准确把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最大利益的价值标准,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程序给付义务对应于健康权的程序保障功能,具有社会法和客观法性质,是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程序给付义务的适当履行,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现行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实践中,存在给付程序缺位和错位导致的公权力行使恣意、给付对象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感不足等问题。应构建国家给付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性程序、保障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性程序,以及基本医疗服务给付过程中的参与程序等为基本要素的国家给付程序体系,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给付制度和确保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主要随全球性国际 /跨国交往急剧发展和非国家行为体在数量、活动领域和作用三方面迅速增长 ,民族国家及其主权受到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的侵蚀和削弱 ,其传统功能的履行愈益常见地被非国家行为体局部替换。挑战来自四个方面 ,即来自“上面”的超国家或“准”超国家行为体 ,来自“旁边”的跨国行为体 ,来自“下面”的亚国行为体 ,还有来自国际社会内部的一个倾向于总体霸权的超级强国。作为全球化趋势的最大政治效应 ,民族国家主权的被削弱和被局部替换引起了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政治和伦理道德问题  相似文献   

13.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4.
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上、共同行为上、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均有其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之机直接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以及共同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5.
国家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国家义务在人权既对抗又合作的博弈中,不断把人权保障提升到更高水平。国家义务,从类型来说,主要有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和国际义务。国家应适时把人权形态之间的权利进行转化。从国家义务主体与人权主体模型构造来看,典型说明了公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揭示了公权力在履行国家义务时对人权影响的两面性。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不作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政行为。其具有违法性、法定义务的作为性、行为方式的消极性以及单方性四个方面的特点。抽象行政执法不作为和具体行政执法不作为、申请行政之行政执法不作为和职权行政之行政执法不作为是行政执法不作为的两种基本组合分类。认定行政执法不作为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家庭生活权是个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是触及人的基本生存层面具有根本生命意义的基本权利。保障家庭生活权的国家义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义务,主要体现为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不同层次的国家义务。其中,禁止国家任意、非法干涉家庭生活权的尊重义务是核心义务,国家应谨守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避免公权力施向家庭生活权时的无穷大。除了尊重义务,国家还应保护家庭生活权免受国家以外第三人的侵害,防止和终止第三方对家庭生活权侵害的发生。同时,国家应履行实现义务,最大限度地采取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为实现家庭生活权创造条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共同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构成国家对家庭生活权实现的保障。国家只有最大限度地履行一切义务,家庭生活权方能充分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8.
传统上生命权被视为消极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是尊重义务,这种观点忽视了国家义务的复合性。事实上,生命权的实现依赖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国家义务的履行,自然灾害时期也是如此。灾害不同阶段生命权相对应的义务重心是有区别的,灾前预防阶段是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灾中紧急救援阶段是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是实现义务。当国家不履行自然灾害时期生命权的保障义务时,权利被侵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职责 (或职权 ) ,应当履行且有可能履行而消极地不为的行为形式。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主体为行政主体 ;主观方面具有过错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而消极的不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单方性、法定义务的作为性以及行为方式的消极性四个方面的特点。它有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行政不作为、不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两种基本的组合分类  相似文献   

20.
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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