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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告知义务制度主要涉及告知义务主体、范围、时间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新保险法对告知义务制度有较大的完善,突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新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5.
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说明时间和说明内容方面。应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区分"法定免责"与"自定免责"条款以及有限制地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业时常出现保险人自身未尽相关调查义务而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恶意拒赔的现象,我国保险法却没有对保险人调查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律应对保险人调查义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10.
行有行规,我国保险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是新生儿,恪守诚信尤为重要。落到实处——●首先是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亦称据实说明义务。依据是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合同,投保人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其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往往基於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的说明。如果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虚假陈述,则投保人  相似文献   

11.
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先合同说明义务之违反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及恶意欺诈规则的适用,两者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性。在故意情形,两者得自由竞合,由当事人择一主张;在过失情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将导致恶意欺诈的主观故意要件被规避。在现行法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2项明确限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故意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而排除缔约上过失责任在行为人仅具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情形的适用可能性。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之外,重大误解具备适用于因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因此能够在过失情形提供功能上的补位。  相似文献   

13.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相似文献   

14.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欠缺处分权时,应将其合同认定为有效,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50条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限定适用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从历史演变中考察避税的概念,从而得出避税权的含义;同时从法理、税收法定主义及纳税人权利三个方面来界定避税权的法律性质具有合法性,最后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力与权利的博弈的角度来阐述对避税权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规制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18.
针对当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近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立法回应。家庭教育权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中的正确实施,需要在责任主体范围、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应当合理安排”下未成年人学习权与休息权平衡、网络监管法律责任厘定等方面予以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要把“网络”作为确定“其他监护人”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强化家庭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监管力度,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权与休息权,探寻国家外部强制与家庭内部自治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具体适用上,建议明确“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建立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家庭教育分类指导制度,构建“合理安排”的量化标准,细化不履行家庭网络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规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家庭教育权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者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之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相应的诉权。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存在,由于当时缺乏统一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自身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加以适用,故而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立法者对于程序性规定的忽视,从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了不协调之处。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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