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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之初就是国外优先权。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以国内首次申请为基础之优先权。区别起见,以国外首次申请为基础之优先权称国外优先权。国外优先权之取得须符合法定条件,优先权之期限因在后申请对象之不同而不同。新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充了国外优先权规则,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更多便利。  相似文献   
3.
绝对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权以特定人为义务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相对权,不可能“物权化”,也不可能对抗第三人。不特定第三人非法使用智力成果,侵犯的不是许可使用权,而是能权。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规定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诉权,明确该诉权的法理基础是人身自由权之定向表现形式——能权;同时规定独占许可合同应公示备案,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相似文献   
4.
技术性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因其评估对象与评估目的的特殊性,我们应寻求适合其特点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以收益法为首选,成本法与市场法次之。评估程序应重点审查专利与技术秘密之权利状态,不仅要了解出资方的生产经营能力,也要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各项情况。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领域推行强制评估制度。在实践中,技术性知识产权不同于著作权、商标权、营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其运用强制评估存在很大弊端。针对非国有资产之技术性知识产权可尝试突破强制评估规定,适当放宽评估主体资格,尝试引入发起人或董事会协商作价机制。同时建立评估不实之法律救济与应对措施,强化评估主体的责任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体制,不仅应强化风险防范机制,也要为企业筹资与快速设立中小型企业的方便考虑。  相似文献   
5.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许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偿的。作为许可条件的费用,理应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为自己设定的债务,当此交换条件还不明确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能作出授予许可的意思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而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因FRAND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任何债务,标准化组织或潜在实施者也未因FRAND承诺而取得任何债权。“利他合同”是由本合同与本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单方允诺而缔结之单务合同的“组合”,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不存在“利他合同”关系,潜在实施者不构成“第三方收益者”。根据义务自主原则,即使法律能够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容忍潜在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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