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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自治机关要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就要有充分的保障。应当肯定,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已有一定的保障。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有权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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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工作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是依据中国历史和民族现状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是为了从法律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乌兰夫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民委二次会议上指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在民族问题上确定完备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久安之计”。一、西藏自治区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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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宪政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定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否依法行使自治权,是考核民族地区宪政实施真伪的“试金石”。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统一服从中央政府的管辖。而民族地区宪政只是国家宪政结构的子系统,这决定了民族地区宪政建设必须要与国家的宪政结构相匹配,受国家宪政体制的制约,不能逾越国家宪政体制设定的边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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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上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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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这不仅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与我国的根本制度的关系,也规定了实行自治的基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从行政区域上划定了自治权行使的范围,也就是说从总体上划出了民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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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厉来重视民族语文工作,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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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深化与发展,是我国在处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方面的一项具有制度化意义的创举。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及运行符合中国的国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的领导下,遵循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内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享受当家做主的权利,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综合民族和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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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也重申了这一原则,还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收支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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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是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已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护。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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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遍掀起了学习法制、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热潮,这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保证改革,搞好四化建设,是很有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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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中的民族自治区既享有作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也享有制定自治法规的立法权。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实践中,由于所行使的立法权性质不同,所创制的立法成果形式在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及立法作用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本文拟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成果形式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法制建设进行一些有益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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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等法律规定看,其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和散居少数民族不具有法定区域自治权利,导致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权力)的最终归属(本源)主体上难以自治,由此反映出立宪(法)者意欲协调促进民族平等与加强地方治理之间的平衡,在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同时,也为推进民族共治和优化地方治理保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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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请问,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州、自治县的州长、县长,当地自治条例是否可以规定由排在第一位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如甲族乙族自治州(县),可否即由甲族公民担任?读者南丁南丁同志: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即是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所指的民族。因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是在一定区域单位内的民族自治,这一特点已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上明确地反映了出来。从目前我国建立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