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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国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2):41-45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23-2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3.
李莉莎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0(3)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权利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配偶权的内容规定得不完备,使得作为救济措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充分实现配偶权保护精神对婚姻法的全面渗透,为该制度的存在及效力的有效发挥奠定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傅远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婚姻法名不符实,应改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除坚持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应增加保护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在结婚制度方面应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克服结婚登记公示性弱、过于简单化的缺陷;在离婚制度方面应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应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应当采用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 相似文献
6.
陈鹏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0(4):55-57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尚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和司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 相似文献
7.
分居制度应当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分居制度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很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分居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取分居与离婚相对独立的立法体例,并对诉讼离婚者当然给予分居保护,规定协议分居和司法分居两种分居途径,并对分居状态下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不同于同居期间夫妻关系的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略论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大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10-12
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为例,探讨了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问题,并对该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李莉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3):119-122
婚姻法(修正案)对配偶权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全面,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对配偶权的民法保护有诸多限制,这不利于配偶权制度效能的良好发挥,因此,应着力完善婚姻法配偶权的相关规定,探讨运用侵权行为法制裁配偶权侵权行为,构建以民法保护方法为主的配偶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群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5):152-156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不同,主要又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鉴于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立法上应该确立配偶权,并从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这对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善婚姻立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彭慰慰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39-43
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前提。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认为在民法典亲属法篇中,应明确规定配偶权益以及婚内侵权的行为方式,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对婚内侵权行为的防治多管齐下,由此才可有效地解决婚内侵权的多发性、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相似文献
13.
朱晓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6):103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张丽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6):117-121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出台了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婚姻权利救济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司法实践中有关损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突破。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婚姻现实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际操作过程,... 相似文献
15.
刘彬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9,(4):54-56
分析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性质,指出该条规定的应当是一项公理性原则.并且从配偶权、伦理学、经济学和比较法角度深入地探讨了法律规定该原则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邦铺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33-37
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17.
刘继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3):5-12
夫妻间相互忠实不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夫妻忠实义务随着网恋现象的增加和"精神外遇"导致离婚案件的频发,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也应随之变化,立法应将构成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精神外遇"纳入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之列。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可对权利人又否定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成为不可诉条款。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明确了违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法、私法救济途径,以私法救济为主,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构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完善问题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国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54-57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应对子女的姓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9.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制度不尽理想,与诉讼实践的需要不完全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结构,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进步。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诉讼代位的明确规定,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承担的适应范围,明确诉讼权利承担与裁定终结诉讼之间的适用界限,完善诉讼权利承担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定;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配偶相互关系的、以配偶双方全部身份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由于多种原因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 ,存在不少缺陷。因此 ,必须完善我国配偶权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