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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内蕴伦理情感、性别观念、社会风俗与立法理念,经历了由父权家长制向父母平权、亲子平权的过渡与转型。现当代各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大多采集中立法、分别立法、分散立法和单行立法等模式。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应采分散立法模式。即有关子女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应分别规制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或人格权编与亲属编中;除应对子女姓名的决定、行使、变更作出一般规定外,还须对不同亲子关系中的子女姓名权的行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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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自由造成损害,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损害,容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赞成将该条款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不是解决轻率离婚和规避法律离婚的恰当制度途径。确保婚姻家庭稳定较优的途径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完善征信体系,相对增加离婚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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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条件,使其得以健康的成长.我国以及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了确认.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为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制度,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是父母的天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立法中得到贯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允许父母在一定前提下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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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2005,(4)
律师同志:我今年60多岁,与丈夫感情不好分居多年。现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每月不足300元的收入不能养活自己及看病,要求丈夫(他每月有退休金1000元左右)给生活费,丈夫说孩子可以赡养我而拒绝给钱。丈夫的做法对吗?周大年周大年同志:首先要以肯定的是,周某丈夫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违法的。虽然我国法律是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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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加上众多不方便的原因,许多农民工把子女扔给了老人监护或寄养他人,于是在农村出现了一个特有的群落——农村留守子女。我们把这些孩子中已经上学的称为农村“留守学生”。所谓“留守学生”,是指父母双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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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俄罗斯的离婚率居高不下 ,而离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单亲家庭数量直线上升 ,单身母亲家庭的经济境况不断恶化。由于在俄罗斯99%的单亲家庭的家长是母亲 ,所以单亲家庭中孩子的生活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 ,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离婚后父亲不按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 ,因此造成离异家庭子女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但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不仅限于经济上 ,更重要的是很多父亲不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父亲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给付抚养费 ) ,但对父亲参与对孩子的教育却没作任何规定。父亲可以和孩子交往 ,交往的频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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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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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基于2015年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以父母婚姻教育匹配构建的“新型家庭文化资本”为视角,探讨不同婚配模式下“共同养育联盟”的水平与新型家庭文化资本被激活的效率对子女学业表现影响的作用路径。研究表明,与低等教育同质婚家庭的子女相比,向上婚以及高等教育同质婚家庭的子女学业表现更好。其二,父母婚姻教育匹配对子女学业表现的影响存在教育差距效应,随着父母间教育跨层级的增加,向上婚家庭中子女学业表现的优势递增,向下婚家庭中子女学业表现的劣势进一步扩大。其三,父母婚姻教育匹配模式对学业的影响因子女性别而异,向上婚和高等教育同质婚减弱了男孩的学习劣势,向下婚扩大了男孩的学习劣势。最后,家庭中的共同养育联盟对子女学业表现的影响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向上婚家庭的父亲与母亲在教养分工中建立了更互补的关系,共同养育联盟水平较高,更有效地激活了新型家庭文化资本,促进子女的学业表现。“强强联合”的婚姻教育匹配虽然成为不平等再生产的“温床”,但是,通过建立高水平的共同养育联盟这一中介路径提高新型家庭文化资本被激活的效率,则可能减缓教育不平等的代际传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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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关于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分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而很少讨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帮助,以及这种帮助对传统赡养关系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在2012年的试调查数据后发现,现在中国父母正在从经济和小孩照料等方面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而且父母的帮助(特别是小孩照料)对是否能够得到子女赡养和赡养的水平均有显著影响。分城乡的比较研究发现,父母的帮助对子女赡养行为的影响在城市表现得更加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家庭养老赖以维持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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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对外开放政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家庭的一些观念正在发生着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变化。科学地阐明婚姻家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培养人们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一、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我们知道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以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的共同生活体。他们在共同的生活中必然发生一种特殊的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这两重关系,既表现为血缘和感情方面,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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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5年2月,李某夫妇经人介绍,来到李敏(化名)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李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敏随养母张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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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夫妻从结婚到配偶死亡或离婚时止,双方的劳动收入及其它的合法收入,或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或受赠的财物,均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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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教育追踪调查2014-2015年数据,揭示了父母教育期望对个体非认知能力的作用机制,即不同婚配模式中父母通过提高教育期望,强化婚配效应对子女非认知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父母教育同质婚对子女非认知能力的发展有积极影响.母亲教育水平与子女自我效能感、 社会行为和交往能力呈现积极的相关性,并且作用高于父亲.高教育同质婚的"协同促进"对子女发展的边际效应最大.教育婚配对子女影响效应具有城乡与性别差异,农村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母亲无法弥补城乡教育发展差异对子女非认知能力的负面影响,农村父亲的教育水平对子女非认知能的影响大于母亲.从子女性别来看,母亲教育水平越高对男孩社会行为能力和交往能力的积极影响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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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一:孤儿的生活、学习及情感方面仍然存在缺憾。特别是农村散居孤儿较为明显。农村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大至分为两类。一是叔(伯)。这些类监护人中,他们自己有子女,但一部分人却没有将孤儿与自己的子女同等对待,在生活、学习、情感上有一定程度的歧视。二是祖父母。这类监护人大多年岁过大,普遍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甚至是文盲,与孤儿既有代沟隔阂,同时又存在监护的方式方法问题。建议:县乡村三级民政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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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并不否认婚内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也不排斥婚内损害赔偿.承认婚内损害赔偿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理论基础,是对夫妻独立人格的确认.我们应该允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竞合,请求权人在配偶方行为构成侵权时,既可以选择不离婚请求对方承担婚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离婚而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