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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今社会非法人团体大量存在,广泛参与民事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法赋予了非法人团体合同主体地位、著作权主体地位以及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却始终没有赋予其完全的民事主体地位.法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了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应借助制定民法典的契机,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第三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使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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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的核心问题,它的不断完善将能更好地发挥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非法人团体应运而生。在运用民法调整非法人团体法律关系时,出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现实冲突。为解决这种冲突,应该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洋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20-122
就民事主体问题,传统民法坚持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即以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而不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有其缺憾,科学的做法是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世界各国对待非法人团体的态度,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三个方面来论证。 相似文献
4.
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社团”是除法人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活动的主体的一种,但在我国其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未得到民法的承认。本文从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了“非法人社团”的研究情况。着重论述了非法人社团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通过对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的排除,论证了非法人社团应该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5.
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6.
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取得和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分析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及人格和权利能力的联系,认为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应采权利能力说,权利能力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上应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第三民事主体,并确以其准法人的性质。 相似文献
7.
王长勇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138-141
文章以责任担保的视角对"团体人格理论"进行扩展,将法人分为"物的担保式法人"和"人、物混合担保式法人".以此为理论基础,将"非法人团体"纳入法人之中,从而在制定民法典时建立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 相似文献
8.
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从法律史的角度,民事主体从“一元结构”发展到“二元结构”,是法律适应社会需要的结果。法人走向民事主体的事实,揭示了立法上主体结构的空间是开放性的。摈弃传统确认民事主体资格的某些要素,完全能从理论上和立法上确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
非法人组织的困境及其法律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非法人组织大量地客观存在 ,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并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然而传统民法并不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赋予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律人格 ,独立地参与民事交往和诉讼活动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在民事立法上 ,适宜创立“次法人”制度 ,确立其在经营中的有限责任和破产后成员无限责任的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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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李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20-26
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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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格是解读公民社会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深层判据,它植根于公民社会的制度存在,孕生于公民伦理的精神价值.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趋向与公民伦理诉求,决定了传统人格走向公民人格的必然趋势,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人格塑造,是在传统文化语境和现代化现实境遇中发生的,受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制约.公民人格的历史缺场与现实诉求,决定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格转型充满对主体性精神、契约精神、规范性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社会正义精神等理性精神形态的希冀与期待. 相似文献
15.
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不断变迁。民法社会本位说多存疑问,所谓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则有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理论基础。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是进化的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用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来解释所有权本身的定义方式有以下误区:将所有权视为其权能的简单相加;将综合行使所有权一般权能甚至个别权能的主体视为所有权主体;从抽象单个自然人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上: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权规定着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实现权利的程序。 相似文献
17.
徐燕峰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4,6(4):29-31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及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由于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是个人信息利用中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并赋予主体积极的义务。根据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情况的不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便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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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均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来设立的,行政主体均是公法人。在我国,适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现实需要,对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移植,但这种移植是错位的。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重构后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法人组织。根据这一新行政主体理论,现代警务改革首先应进行国家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的分设,然后据此划定行政主体范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