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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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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定位有不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应重新定位,以理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应按照法人理念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法律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东大会。由于每个行政村兼有社区和生产单位的两重性,村民会议不仅对村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高发言权。同时,对村内公共事务也享有最高发言权。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比如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干部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如果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难以保证村民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董事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由村民会议交办的各项经济事务;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一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律上就理顺了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基层政社权责关系治理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地区政社权责嬗递历经政府向社会尝试放权、政府向社会扩大放权、政府向社会收缩放权3个阶段。整个过程呈现出行政吸纳自治的实践样态。乡镇政府负担在行政吸纳自治的政社权责嬗递中形成,主要表现为工作任务量大和工作人员思想压力大。政策文件和网格化管理机制为乡镇政府权责扩大、社会权责缩小提供了实现载体,而基层事务宽泛化、政策刚性扩大化、监督考核过密化和政社权责模糊化是造成权责转化、负担加重的深层逻辑。为乡镇政府减负应坚持国家社会二元合一的价值理念,在渐进解决基层事务宽泛化、政策刚性扩大化和监督考核过密化等体制性问题基础上,将破解政社权责模糊化作为切入口,以村民自治能力为准绳重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体系。与此同时,通过党建引领和健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融合治理方式为村民自治提质增效。  相似文献   

3.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中国村民自治的规范性文件对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定位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需要.选取村民委员会制度定位这一视角,从村民委员会职责定位、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关系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就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定位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一项崭新的政治民主建设尝试,但社会环境的制约使得许多地区村民自治产生困境。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不协调就是困境之一。本文试图通过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不协调的原因分析,提出若干对策,对两者关系进行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5.
村民自治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迁而产生的,是农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活动,村民自治存在诸多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完善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组织法》的宣传工作;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实行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明确细化两委职责;加强村民自治监督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推行,引起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化,也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深远的影响。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发展,许多限制和制约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依法全面实现“乡政村治”的有机衔接,理顺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完善现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解决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我国村民自治的角色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中各个主体--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和村民进行了角色定位,但由于制度和观念上的原因,这些主体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往往超越或缺失自己的职权,形成角色错位,进而导致了中国村民自治中的各种问题,所以村民自治强烈要求各个主体角色归位,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改善农村的思想文化环境,并继续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和村党支部的建设.  相似文献   

8.
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紧张原因是: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使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力结构向村委会与党支部并列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作为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两委"关系界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农村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影响。解决问题需从这几个方面着手,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打击黑恶势力,并缩小农村公共权力。  相似文献   

9.
本文探讨了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规范的问题.认为村民自治有三个核心要素,即村民群众、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要搞好村民自治,首先要明确其主体是村民群众,在此基础上弄清规范的方向,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目前村民自治所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难题都是主体不明确,机制不规范的结果,如村"两委"的矛盾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宏观上是体制运作进程中存在的痼疾使然,微观上,则为村"两委"失去有力的监督.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切实保障村民大会及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力.  相似文献   

10.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宜运用“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最优的选择是制定《村民自治法》,次优的选择是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制度的修订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村民委员会内涵以宪法为标准处理,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立法确认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法律地位。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属于直接民主形式的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法律主要属于行为法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11.
农村两委关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欲改善农村两委关系必须依法确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党支部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事务,村委会办理发展生产、修路架桥等具体事务;积极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同时,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程序化要求。  相似文献   

12.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不准,尤其是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以及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故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进行探析。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重新定位。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来确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甚至也和党的历史上的其他时期有巨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简单地认为乡村干部素质不高、作风不好是片面的。要分析问题的原因,必须从中国农村改革以来,各级领导机关对农村工作的关注程度和了解程度,各级领导干部对农民态度的变化;农村、农民的变化;市场经济与党的领导方法的矛盾,各级领导机关为加快发展而使用的领导方法,采取的发展思路和措施;乡村干部队伍的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立法设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不破坏村民自治,也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新规定对村民行使提名权提出了实质性要求,也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无法成为候选人。大量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并且在地方性法规之下还有很多次级规范对此进行规定。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执行性立法时应对具体标准仔细斟酌,其中"奉公守法"、"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个条件应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15.
村委会服务功能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其核心职能应该是为村民利益服务,包括维权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我国村委会服务功能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矛盾和冲突、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贫弱以及村委会成员和村民素质相对较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是实现农村善治的关键,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的路径主要有:理顺利益关系,强化村委会“服务”取向;完善自治制度,规范村委会“服务”行为;发展集体经济,提升村委会“服务”能力;提高村民素质,营造村委会“服务”氛围;重视村官培训,增强村委会“服务”意识。  相似文献   

16.
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 ,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中存在不少法律故障。从理论上讲 ,协调二者关系的切入点是 :由村民评价 ,对村民负责。就实践来看 ,应考虑如下方法 :实行村党支部的选举与村民的评价“直通车” ;村党支部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决策和监督职能 ;村党支部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  相似文献   

17.
村干部依法实施各项职能是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方式。湖北省的调查数据显示,尽管村干部在性别构成上未能实现男女平等,年龄分布上没有达到年轻化的要求,而且学历水平也不算高,但这些都暂时没有对当地村民自治的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也不影响村干部开展各项工作。然而,村干部对自身职能的认知途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对职能内容的理解也各有不同,这必将对法定职能的兑现不利。通过对职能实施过程考察可知,当前村干部任务重、工作时间长、难点多。因此,今后应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待遇,《村组法》中关于村干部不能脱产的规定需要修改,同时,还应对涉及村委会职能规定的各类立法进行梳理、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导致了农民对村委会的认同度呈下降趋势。邛崃市新村发展议事会的创设则有效提高了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扭转了村级自治组织不能充分自治的局面,农民的制度化参与对改善农村治理结构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农村的长治久安和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群体行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应当适用现行立法加以处置,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法律程序所具有的正义性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正因为如此,法律手段是法治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行为的条件。因此,应当严格遵守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引起群体行为的违法行为,候选人贿选行为,基层机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以及群体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  相似文献   

20.
当前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农村社会发展与村委会职能改革有直接关系。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使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因素日益密集,但农村“组织真空”状态依然存在;政府对村委会的需求趋于无限,但村委会自身资源及能力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在改革时,村委会必须要进行职能减负,但考虑乡镇改革的需求,实践中已难以增加乡镇政府的职能;农村社会正面临阶级分化,但农民仅透过村委会不能完满实现利益表达。在上述矛盾中,国家运用建构性努力促进民间组织建立的目的之一是配合村委会职能改革,整合城乡发展,而不仅是体现农民的结社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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