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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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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根据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格式条款的特点 ;分析了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履行的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论述了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2.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之民商事法理与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密切相关。格式条款是契约自由限制的方法之一,同时可节约现代民商事活动成本,有效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规制的根据来自其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冲击。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制、解释之规制,是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主要规制。《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专门解释有其进步性,但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解释性规制,则使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尤其是无效形态的判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尚待此后相机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存在问题和法律调整,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5.
格式合同(条款)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特别规制的逻辑前提。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只有在形式上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特点,在实质上具有附从性的条款,才是格式条款。一方使用示范合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示范合同也有作为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的可能。相关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应作检讨。  相似文献   

6.
本文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作了比较;论述了标准条款和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规定;阐述了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对争议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对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近几年经济生活实践及参考国外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定。本文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及格式条款争议的解决等三个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格式合同的附合化破坏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缔约程序、合同形式到合同内容都表现为当事人一方附合另一方的附合合同,其实质是缔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宁生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附从”关系。格式合同及其附会化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对其附会化倾向进行限制和监管。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之法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中国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中,格式条款以其加速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和特点,成为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的重要工具和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常常伴有减轻或免除拟约者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剥夺对方权利之行为,以及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不公平的内容,因此法律应对其加以规制,使其在发挥经济效率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拟从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念以及网络交易的特点出发,从法律的视角对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解释以及效力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通过附随义务理论的发展,实现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或客观范围的扩张,乃是合同法实现现代社会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就是以附随义务为媒介,将第三人纳入合同责任的保护之下,是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扩张的典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第三人应负必要的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通过附随义务扩大合同责任,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信赖关系的增强以及法律对信赖利益的日益重视,是合同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相似文献   

13.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均不承认其效力.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我国法律应坚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合同第三人制度是近代契约法发展以来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根据“信赖利益”等理论 ,应当赋予合同受益第三人强制执行请求权等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代物流的风险及物流保险需求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流业已成为近几年我国经济领域中最活跃、最热门的新兴行业之一,第三方物流形态正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发展空间很大。但我国现代物流运行却涉及制度和法律风险、合同风险以及责任范围加大的风险。在现代物流中传统保险不能解决第三方物流公司面临的代位追偿等问题,而2004年推出的物流保险也存在物流保险责任范围小、计收保费依据不科学、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等缺陷。因此,我国急需发展现代物流综合保险,而根据物流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开发适销对路的险种是其中的关键。第三方物流企业也应根据需要选择物流综合保险策略,从而降低风险。  相似文献   

17.
合同受挫制度涵盖了意外事件导致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和合同目的落空三种情况。其适用必须满足4个要件:寻求救济的当事人对发生的不利事件没有过错、没有承担不利事件的风险、不利事件的不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以及不利事件的发生导致履行不能、不现实或者无意义。在发生受挫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偿。发生受挫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且受不利事件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须符合基础合同有效成立、受诺人与允诺人须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图、受诺人与允诺人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第三人必须特定等要件。其变动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可约定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法定解除情形,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须第三人同意。  相似文献   

19.
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前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前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20.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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