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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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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其异同,认为“分割制”优于“单一制”,利多弊少,并对涉外继承的有关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2.
自香港回归大陆以后,由于两种制度的差异,内地和香港地区在继承法上存在着法律冲突,分析世界各复合法域国家以及中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和实践,作认为应采取:一、以正式的立法形式规定我国内地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这一有效途径得以充分发挥:二、充分利用协商和商议,针对内地与香港继承法律冲突中的问题,以立法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条例、规定、协议或草案等等;三积极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继承关系主要采用以客观连结点为主的间接调整方法,在实践中,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主要采用住所、惯常居所、国籍和财产所在地等客观因素作为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在晚近国际国内立法方面,出现了在继承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的趋势。此外,本文还对遗嘱、遗产的转移、清理和分割以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主张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继承关系主要采用以客观连结点为主的间接调整方法,在实践中,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主要采用住所、惯常居所、国籍和财产所在地等客观因素作为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在晚近国际国内立法方面,出现了在继承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的趋势。此外,本文还对遗嘱、遗产的转移、清理和分割以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主张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5.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罗马条例Ⅳ》不仅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且在第9条引入涉外继承默示协议管辖。欧盟同一制继承理念意味着不动产和动产在内的整体继承事项均属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客体,以避免继承的碎片化。欧盟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条件不同于其他涉外家事协议管辖条件,体现了基于法律选择而选择法院的特征。涉外继承主要涉及私人权利,与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联系较弱。目前,我国已允许家事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继承诉讼同样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分割,所以,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引入我国涉外继承管辖权领域并无不可。  相似文献   

6.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起源于中国汉代对涉外婚姻关系的调整,这部法律的成文法规定起源于中国的唐朝,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律适用法的国家;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成文单行法的诞生.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获得史无前例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法典化,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伴随着我国涉外民事交往的发展走向勃兴.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虽然承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是判断反垄断法能否域外适用的基本依据,但却未将其作为确定涉外垄断侵权责任准据法的连结点,从而导致了反垄断法本身的适用和相应民事救济手段法律适用相割裂,甚至相矛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实现和有效执行。以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之间垄断纠纷案件为背景,通过对比欧盟反垄断法及欧盟有关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论证了我国将影响原则作为涉外垄断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欧盟2012年第650号涉外继承条例条例在适用范围、管辖权分配、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判决的承认和可执行性与执行、公文书和法庭和解、欧洲继承证书的颁发及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确立了"惯常居所"连结点在管辖权和准据法确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继承准据法的选择上采用"同一制",并创设了具有开拓意义的欧洲继承证书。中国应坚持"经常居所地"连结点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运用,采用有例外的"同一制"继承准据法选择方法,增强两岸四地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互信,并设立由两岸四地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常设官方机构,推动我国区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最集中的渊源,它具有承启性、系统性、综合性和前沿性。在方法论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分割论,将涉外合同一分为三,分而治之;并改变前此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做法,统一启用1999年《合同法》调整涉外与国内合同。在适用秩序上,我国立法确认了国际条约优先、国内立法次之、国际惯例补缺的位序。  相似文献   

10.
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国际产品争端日渐增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严格的涉外产品责任适用规范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此大背景下,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例分析入手,通过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继承     
一个民族的存在必以其历史为基础。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与该民族的历史相沿承、与其本土资源相适应才能存活。法律现代化的口号喊得再高、再响,使法律与本土资源相适应终是其根本途径。在我国,法律移植轰轰烈烈地进行了近百年,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最终还是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对历史的继承上来。本文以重新探索法律现代化路径之选择,检讨法律移植之得失,审视历史沿续的不可避免为出发点,以社会的法律和社会的文化之一致融合为落脚点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三峡好人》对电影艺术现实主义的传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世界电影史上经历了多次现实主义的思潮,产生了诸多优秀的现实主义作品。从艺术创作应该以创造的主体性去超越现实的客观性这一观点出发,首先以经典的现实主义作品为例,对电影艺术的“现实主义”传统做了廓清和论证,分析了艺术创作与社会现实的关系,并指出现实主义的特征,接着对影片《三峡好人》的现实主义特色做了具体的阐释和解读,最后对《三峡好人》中出现的“超现实主义”影像进行了揭示和剖析,指出其超现实主义的镜头是影片现实主义表达方式的延续,从而对《三峡好人》做出宏观的评价和微观的解析。  相似文献   

13.
生态文化的发展有自己特有的演替节律,它经历了从人与自然本然一体的古代形态生态文化,到人与自然关系异化二分的近代形态生态文化,再到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现代形态生态文化三个发展阶段,其发展过程呈现出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性特征.  相似文献   

14.
有宋一代,后妃参与政治的现象颇为普遍,特别是她们在帝位传承中发挥的作用。宋代后妃参与帝位传承的情况有三:即新君年少幼孤、帝统不正或非法继位。后妃介入帝位传承的现象在宋代虽十分显著,但却由主动转向被动,其作用也已偏于象征性了。  相似文献   

15.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要根本解决问题,就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有三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用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的利益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16.
家族企业保持长久繁荣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成功地选拔和培养接班人。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日益规模化、专业化、知识化,那种家族成员继承式的管理运作模式已不再是最佳的选择。在对国内外三种不同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模式的利弊及其路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试图结合中国的国情从中找出一种适合中国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创新模式,以推动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教育改革与优秀教育传统的继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教育与教育改革关系密切,但不是传统教育阻碍了教育改革的进程。相反,传统教育中的优秀教育传统还会促进教育改革的开展。诸如“重教”、“立志”、“尊师”等优秀教育传统很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在讨论教育传统与传统教育之时,不能把优秀的教育传统简单化否定,一定要区别对待。对不适应现今社会的传统教育要加以批判扬弃,对有益的优秀教育传统要加以总结继承。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逐渐加强,与世界各国立法相比较,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尚不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加强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保护配偶继承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红色旅游市场具有明显的特征,红色旅游营销的核心内容是红色文化,红色旅游营销是传承红色文化的直接有效的环节。因此,应当结合红色旅游市场的特征,从红色旅游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红色旅游营销,以此达到传承红色文化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慕容鲜卑及诸燕是五胡十六国历史上的重要民族及政权,研究者普遍认为,在其从游牧部族走向创建中原政权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中原模式的嫡长子继承制与传统部落继承制的斗争。但是,这二种继承制度的斗争,其形式表现为并存还是部落继承制仅从观念上影响着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制度本身,嫡长子继承制是否确立?这是澄清慕容氏继承制度的实质性问题,惜前人均未进行探究。文章认为,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制度本身,已经在慕容氏创建中原王朝的过程中确立,只是在后燕末期的国难中被动摇、最终在退据龙城故地后复归,并不能以“始终存在两种继承制度的斗争”来简单地涵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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