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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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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于内容的理由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旨在解释现代社会中法律权威特性的来源。以规则的意义展开论述,结合哈特将游戏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类比,在论述的过程中很好地解释了其将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特别是道德规则相分离的观点,具有非常强的推导力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2.
疑难案件是指不能被法律规则有效规范的案件.疑难案件的存在表明法律规则和法律生活之间存在缝隙,法律规则在疑难案件中对道德作出了错误的回应.疑难案件展现了"法律是什么"而非"是否有这样的法律"的"理论性争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开放性、包容性和正确性,提供了法官依法判决的依据,阻止了自由裁量权对法治的破坏.法律原则的背后是道德,疑难案件表明在法律形式化的今天,法律和道德依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3.
与法律规则的自主性特征和总括性特征相对应的,是法律原则的理性化模式和最佳化模式.这两种模式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结构性分析,并表明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不是纯粹基于系谱的,也不是完全基于内容或道德论证的,它是独立于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之外的另一类规范依据——“裁判规范”.在遇有规则漏洞的疑案裁判中,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原则保证了基于法律原则的判决推理,仍然是一种区别于普遍实践推理的、部分自治的推理模式,尽管这种源于普通法司法的推理模式在方法论和制度环境上遗留了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哈特与富勒的法律理论分别以"自我"与规则的二元架构与"自我"、"镜中之我"以及规则的三雏架构作为理论预设;哈特从承认规则的视角考察法律与道德,富勒从内在道德侣的立场反观道德与法律;哈特更倾向于个人自由,富勒更崇尚社会秩序.两人理论上的这些差异从不同的侧面探索了如何在开放的结构中追求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这一共同主题.虽则他们追求规则确定性的手段不同,但这种手段上的差异不应使我们忽视其理论的共同之处,而二者的这些差异恰好为他们理论的契合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同时亦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它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一目的性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6.
关于法本质的传统争论之一关涉到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问题。而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够在关于法律解释所具有特性的论争语境下得到更好地理解和评述。因此,从规则模式,法律实证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者,疑难案件的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规则和原则等方面论述了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可欲的。  相似文献   

7.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种用来获取社会正义原则的建构主义方法。为了全面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所包含的不正义,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物G.A.柯亨在《拯救正义和平等》一书中论证了该方法没有资格用来获取正义的基本原则。他逻辑上首先提出并论证了事实与原则关系的“非敏于事实”命题,即为了反映事实,那些反映事实的原则必须反映那些不反映事实的原则;然后以此命题为基础具体指证了罗尔斯正义建构主义中存在的两个混淆:把社会管理规则等同于基本原则,把服务于正义价值的原则等同于服务于其他价值的原则;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正是这两个混淆导致了罗尔斯把最优的社会管理规则当作了正义的基本原则。为此,介绍了英语世界中几位有代表性的学者对柯亨这一批判的评论。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同时亦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它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一目的性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内在观点的诠释性出发,介绍了哈特理论的一些重要评论家对内在观点与实证主义的描述性目标之间的矛盾的批评。本文认为,哈特的内在观点必须结合哈特独特的二元规则体系来理解:内在观点是一种批判反思性观点,内在观点的主体是官员,客体是次要规则,内在观点的接受是一种社会事实。如此辨明的内在观点足以消解众多批评的声音。不过,德沃金通过挑战哈特的规则体系法律观,迫使哈特转而采取包容性实证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0.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同样是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对法律行为不同效力来源的看法不仅涉及到自然法、实证法的立场,而且暗含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虽然,理性自然法的意志决定论影响深远,但随着休谟问题的提出、自然法的没落和实在法的兴起,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以往将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简单地归结于实在法或公权力,是对实证观念的粗糙理解。本文运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重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并探讨法律行为推定生效的思想根源。  相似文献   

11.
郑奕 《理论界》2009,(1):105-106
规则正义是以规则本身和实施规则的人为对象的,在人与规则互动的关系中塑造出正义的品德为价值诉求.这即是对规则本身价值的要求,也是对主体人的要求.笔者认为,规则本身和实施规则者的正义彰显是趋向规则正义的两条路径.  相似文献   

12.
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研究对于理性地分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建立一个理论分析的框架,用以解释很多在以往看似支离破碎、毫无关联的问题。现行环境法律原则存在的问题包括:目的原则(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二元论)之间的抵触;结构性法律原则(环境正义)的缺失;(纯粹)意识形态性法律原则(例如人权原则)没有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此外,还存在环境法律规则的漏洞,环境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以及环境法律原则与环境法律规则的抵触。达致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有效性,应重视法律原则的提炼,环境法律规范的统一和秩序,环境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协调以及环境问题作为环境法研究起始点的设定。  相似文献   

13.
民意有时是大众社会道德观的体现,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刑法本身包括道德的内容,刑法的善恶需要由道德标准加以判断.但刑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是必定存在的,民意实际上成为刑法与道德冲突协调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在正当的民意实现的过程中,刑事司法将法律与道德在实践层面实现了完美的融合.但是,民意不能等同于公共道德,民意是可煽动和引导的情感,民意缺乏标准,从而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构成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刑事司法应当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因为法律本身的价值得到确认,比迎合民意要求更加具有社会的正义.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①可以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律基本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故此,西方两大主要法理学派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长期争论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道德与法",其中法律和道德有无必然联系则是这种争论的核心。他们的辩论起因于对"应当"(Ousht)和"现实"(is或being)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哈特为首的新实证主义学派认为,"应…  相似文献   

15.
马驰 《浙江社会科学》2012,(3):50-55,156,157
法律的效力是法律存在的标志,因此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就是法律原则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条件。德沃金主要借由法律原则在个案适用时相对于法律规则的特点,认定法律原则与规则之间的逻辑差异。然而,并不能由此简单地说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只是基于内容或道德论证的。实际上,同样存在基于系谱或来源的法律原则。同时,如果将法律原则的存在与其在个案中的适用剥离开来,则法律原则的存在即便需要借助道德论证,这种论证的过程本身也有可能是基于来源或系谱的。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本体论上的差异不应该被夸大。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从伦理学方法论意义上还是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康德哲学都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或法律命题,即为了人类自我本性的保全与完善,人们应当从善良目的和法律原则出发重新阐释抑或审视手段或规则本身.康德哲学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在关系提供了更加有益的视角和观点:一方面,人作为一种目的的存在,有其自在的人格争尊严,无论作为个体的人犯下何种罪行,都应当作为一个人接受审判和刑罚,从而使国家、社会及其个人都获得一种事实发现和道德反省的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审判和刑罚又应当是“出乎善的目的”,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制度实践的国家,康德哲学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寻找谋求自身不断完善的伦理基础和行动方案.  相似文献   

17.
规则与裁量的问题是几千年来法学和法律发展的主题与动力,二者在不断博弈过程中达成了妥协,既要有规则来实现形式正义和控制裁量权,又要有裁量权缓和法律的僵化与滞后。行政裁量基准提出的目的是限制行政裁量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以法律规则作为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工具,通过细化或者具体化法律规则控制行政裁量权,规则与标准造就了行政裁量基准的不同成本与效果。  相似文献   

18.
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自治机关有效地行使自治权.但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界定自治权的法律规则缺乏明确性,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自治权,<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将自治权等同于一般性地方权力,使得自治权规则的实施失去了制度基础,而立法解释以及争议裁决的缺位,进一步加剧了自治权规则实施的困难.为此,应通过法律改革,增强自治权规则的明确性与稳定性,扩大自治权规则界定的权力禀赋,完善自治权规则的法律解释体制,健全自治权规则的争议裁决机制,以消解自治权规则不具可实施性品质的根源.  相似文献   

19.
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20.
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正义"居于引人注目的中心位置。他把道德分为"社会的道德"与"自然的道德"两类,"正义"是社会道德的基石,仁慈、同情、慷慨等则属于自然的道德。对于休谟来说,正义是财产权的伦理基础,有了正义才有财产权。而且,正义还是政府之合法性的基础。斯密进一步发展了休谟关于"正义"与其他美德之分的思想,他将"善"与"正义"归为两种不同层次的道德。"善"(应当)是美德,是高尚品德;"正义"(必须)则是规则,是底线伦理,它与法律同源同理。斯密揭示了"正义"的特性如强制性、消极道德、底线伦理等,并阐明了"正义"作为社会伦理之基础和人类联合之卫士的重要伦理意义,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道德正义理论。休谟和斯密之正义伦理学的兴起,是苏格兰启蒙运动道德哲学的重要成果,它表征着欧洲伦理学从至善论到正义论、从扬善抑恶到正义优先的转变,预示着古今伦理转型的趋势。古今伦理转型的实质,是特殊主义的共同体伦理向普遍主义的社会伦理的转型。休谟和斯密正义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其表征着以正义为基础的普遍主义规则伦理的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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